《民營經濟促進法》所應該回應和解決的幾個問題
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不僅關乎民營企業家羣體的信心,更關乎整個社會對未來的信心,只有在立法中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平等、私有合法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司法透明公正等價值原則,才能夠得到預期的經濟效果和政治效果。
農曆新年伊始,傳來司法部、國家發改委和全國人大法工委等部門在醞釀製訂《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消息,這無疑對社會經濟信心是一個很大的鼓勵。此次制訂新法,系對去年全國工商聯在兩會提案的迴應,以如此快的速度進入立法過程,反映出黨和國家對民營企業界呼聲的重視;用立法的形式保護民營經濟,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更體現了中央治理民營經濟手段的不斷成熟。
回到法律條文本身,筆者認爲當下經濟形勢不好,民間經濟信心低落,起草機構一定要認真調研,切實迴應社會關切的幾個問題,才能收到立法的預期效果,讓它成爲一個提振社會信心的分水嶺或標誌性事件。如果仍舊是舊調重彈,沒有實際落地效力,那麼非但不會起到預期作用,反而進一步降低立法權威性和政府的信譽度,還不如不立法。
因此,能否迴應和解決當前民營企業界的(其實也是社會各界普遍存在的)痛點和焦慮,可以說是此次立法成敗的關鍵。那麼痛點和焦慮在哪呢?筆者認爲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方面:民營經濟的地位和性質
我國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佔比和所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既是存量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拉動經濟增長的主力軍,但是目前關於民營經濟的基本定性描述,基本還是20世紀末、21世紀初,爲了發展市場經濟、進行國企改革奠定的那套框架,這20年來民營經濟又發生了很大變化,這套理論已經跟現實有很大脫節。
並且,由於改革開放早期在某些方面思想解放不夠,很多爭議性的重大理論問題沒有澄清,這些年來有些人別有用心以那些嚴重過時的,對民營經濟具有嚴重殺傷力的蘇聯政治經濟學論斷來否定民營經濟,讓很多企業家擔心“發展民營經濟是手段,消滅民營經濟是目的”。
這種意識形態和現實的脫節,甚至是背離,是導致當下困局的原因之一。筆者認爲,應該在《民營經濟促進法》開頭的“ 總則”部分,明確闡明民營經濟的地位、性質、作用,以及國家對民營企業的義務。比如,應該明確民營經濟與國有經濟一樣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柱石,都是黨的執政基礎;肯定民營經濟中智力、技術、資本等要素參與分配的合理性,否定“剝削壓榨論”;肯定民營經濟誕生以來對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發展的不可替代作用。
雖然解決民營經濟理論困境,是個綜合問題,不是一部法律能夠解決得了,但是法律相對政策文件更具有穩定性,亦可在迴應、制裁那些否定、抹黑民營經濟的言論時有法可依。
爲此,筆者還建議,應該儘量提高《民營經濟促進法》的 法律 位階,將其上升爲“ 經濟基本法”的高度。民營經濟關乎國民經濟三分之二以上的增長量、科技創新、稅收和就業,關乎國家發展全局和絕大多數人福祉,完全有資格享受基本法的位階,這也是一個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重要機遇。
第二方面:民企應該真正享受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待遇
過去我們出臺的很多文件,一直說民營企業是市場經濟中,與國有企業享有同等地位的市場主體。但是,這只是政治原則性的表述,在事實上兩者卻存在諸多的不平等,地位有明顯高低尊卑之分。
比如民企一直叫苦不堪的融資難問題。資本是影響企業發展的關鍵命脈,但是國企和民企在獲取資本支持方面有顯著不平等性,截至2023年底,民企約佔經濟總量的60%,而國企約28%,但是民企獲得的銀行貸款餘額約64萬億(其中私人控股企業41萬億),國企約91萬億。並且,最近幾年新增貸款餘額中,國企與民企的差距在迅速擴大,從2018年底至2023年底,全國新增約65萬億企業貸款,其中國有企業獲得了約44萬億,民營企業只獲得了21萬億左右。
據估計,目前只有不足20%的民企才能獲得充分的金融支持,由此導致民企不得不通過成本高的社會融資來解決資金難的問題。據統計,國企的融資成本一般在4%以下,而民企卻要高達6%左右,甚至小微企業所使用的是利率15%以上的高利貸。
其他顯性的還有稅負不平等:雖然經營收入稅負國企和民企差異不大,但是考慮國企無償佔有大量國有資產,資產稅負方面民企是國企的2倍以上。市場準入的不平等:很多行業明令禁止民企進入,也有很多領域以資產規模、設立年限、國家安全等方面高資質要求,事實排除了民企參加的機會,據北京大學國發院黃益平教授的研究,電力、熱力、通信、能源、金融等行業產業規模大、利潤穩定的領域,民營資本佔比都在14%以下。
至於民企和國企之間的商業行爲,也充滿不平等,正如厲以寧教授總結的:“國企欠民企錢是商業糾紛,民企欠國企錢是侵吞國家資產”,同理,民企併購國企是國有資產流失,國企收購民企則是正常商業擴張。據統計,2018年-2021年期間,A股市場共有151家民營控股上市公司變更爲國資控股,這都有悖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因此,《民營經濟促進法》一定要從法律上儘可能詳細地迴應這些問題,對如何保護民營經濟的平等權益應有一個明晰的清單,而不是強調“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一句空話——就像美國“平權法案”對有色族裔的高校招生、招聘都有明確比例一樣,也好比我國《義務教育法》對中小學經費如何分配使用有明確規定一樣。
具體而言,比如可以做出以下規定:
1. 銀行機構每年新增貸款,民企不得低於50%,與國企執行同樣利率,並且不得對民營企業添加任何附帶條件,此外尤其應該增加對小微民營企業放款的比例;
2. 各類行政機構不得隨意對民企徵收附加費,對於退稅方面,也應該對國企和民企一視同仁;
3. 規定政府採購和重大項目招標中,民企佔有的比例,杜絕國企拿走絕大多數項目的現象,並且規定首付款比例,防止拖欠貨款、工程款;
4. 清除過去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對民企歧視性的規定。
第三方面:司法保護和輿論保護的缺失
民企的第三個焦慮是缺乏安全感,不管民營企業做的有多大,但是幾乎人人都敢欺。那些百億級科技企業雖然在商場上很風光,但是仍然會對街道辦的工商、稅務、水電部門畢恭畢敬,因爲,你稍有不慎就可能會受制於人,被“卡脖子”。
在司法保護方面,則更缺失。根據長期追蹤研究民企司法保護的唐大傑先生的研究,對民企常見的司法侵害有:
1. 濫用“口袋罪”,比如非法經營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很容易作爲處置民企“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罪名;
2. 公安辦案時,企業家常被超期羈押,跨省抓捕企業家的逐利執法屢禁不止;
3. 隨意扣押、處置民企的財產和企業家個人財產;
4. 司法機關常用刑事案件來處理經濟糾紛,司法透明度下降,越來越多的審判不公開、不上網;
5. 社會信用機制不完整,有對“老賴”的制裁,但沒有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等等。
筆者也曾經接觸過幾個民營企業產權保護案件。有的是地方官員敲詐不成,就可以動用公檢法力量,用口袋罪,將成長型的知名企業(極有希望成爲全球行業龍頭)置於死地,這其實是對國家進步的一種傷害;有的企業家系個人有罪,企業不必要負無限連帶責任,但是當地司法機關卻將企業財產全部沒收,拍賣轉讓,令本地企業家膽戰心驚。這種情況越是在基層,越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越普遍。
另外,最近幾年社會輿論對民營經濟也越來越不友好。倘若批評國企,會被認爲是不愛國、對社會制度不滿,但是如果批評民營經濟,基本是安全的, 甚至成爲一種產業,成爲一些人獲得去發財的流量密碼。
這種輿論的暴力,比司法不公正更可怕,因爲司法不公正的危害性畢竟是局部的、個別的、偶發的,而 對民營經濟的妖魔化卻帶動的是整個社會輿論的塌陷,讓每個企業家都感覺到寒意。
這種氛圍導致民營企業家羣體的財產焦慮、人身安全憂慮,是這兩年民企國內投資減少,反而加速往海外佈置資產的主要推動原因。並且這種危機感,蔓延到整個社會中產階層,是當下影響經濟信心的最顯著殺手之一。
能否保護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是一個國家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如果不遏制,對民企合法權益的行爲愈演愈烈,越來越合法化,那麼人民創造財富的動力將會消耗殆盡,中國重蹈拉美、非洲一些國家的覆轍。
爲此,筆者認爲《民營經濟促進法》應該對民企案件的執法主體、立案程序、審查羈押期限、財產處置有明確規定,嚴禁跨省或異地抓捕,尤其是嚴禁動輒動用罰沒手段。
同時,對那些詆譭、抹黑民營經濟的網絡行爲,應該與詆譭國有經濟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一樣處罰,同樣都是 危害公共秩序罪和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罪;故意推送詆譭內容的平臺,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還應該做好刑法、民法、行政訴訟法、治安處罰法等法律中明顯與市場原則相違背的法律條文廢止或修改工作,以避免不同法律打假,爲傷害民營經濟的不法行爲有法律可乘之機。
第四方面:明確違法責任,強化執法檢查,避免法律空轉
過去二十餘年,中央出臺了一系列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的極高規格文件,其實在制定這些政策時,最高決策層是寄予厚望的,國務院、中央財經辦、中央統戰部和全國工商聯相關起草執筆人員,也是殫精竭慮、煞費苦心的,大家都是抱着改變民營經濟處境的樸素願望去工作的。
但是政策畢竟都是指導性的,缺乏約束力,導致執行大打折扣,甚至很多部門或地方是背道而馳,最後枉費了大家的心血。爲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再現,應該在《民營經濟促進法》中詳細規定各種行爲的違法責任,規定詳細的懲罰措施,以增加不法行爲的行事成本,做到條目有約束力。
爲了保障落實,有關財經、司法部門應該制定好執法規劃,明確法律實施步驟和完成目標;全國人大應該每年定期舉行執法監察;在一定期限內,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最高法工作報告,最高檢工作報告,也可增加落實該法的專項內容,以示重視。
總之,最近兩年中外科技差距有進一步拉開的趨勢,外資、民企、個人投資信心都大大下降,這與民營經濟保護政策都息息相關。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保護的不僅僅是民營企業,更關乎全體社會對未來的信心,只有在法律條文中充分 尊重市場主體平等、私有合法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司法透明公正等原則,才能夠得到預期的經濟效果和政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