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促退回公務員協會修法 銓敘部迴應了
銓敘部提供
警消等民間團體昨天日批評《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案》是惡法,呼籲朝野立委退回草案。對此,銓敘部今天澄清,此次修法強化公務人員結社權、協商權及參與權,實質有助於擴大協會組織功能,進而提升公務人員籌組及加入協會的機會與意願,希望消促會等相關團體可以理解,也請各界給予支持。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臺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臺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1日召開記者會,請朝野立委務必共同支持退回《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
銓敘部指出,目前各先進國家基於公共服務的特殊性及依各國國情需要,就其公務人員工會、或具工會性質的組織集體協約權及爭議權大多有所限縮或禁止,並非都有完整的勞動三權,而新加坡政府僱用人員、韓國警察人員和日本警消人員,甚至不得組織工會。
在有關協商權部分,銓敘部說明,我國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事項多以法律明文規範,這次修法法定協商事項由3種增加爲8種,且將現行得協商事項如有「與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不得協商規定,具體化爲只有「足以妨害其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之事項,纔不得提出協商,只要屬於足以增進並改善整體勤務執行安全者,還是可以提出協商。
銓敘部表示,整體而言,此次草案的協商事項已大幅放寬,並無臺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所稱「現行草案對結社與協商權過度限縮,有違憲爭議」或警消等人員仍然沒有協商權,以及臺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丁詠嵐所稱「協會法協商與不可協商的立法是互相矛盾」等疑慮。
此次,本次修正也同步調降了成立門檻,未來招募會員人數,中央三級(含所屬)機關協會只要200人,其他機關協會和特種協會只要400人,或是機關協會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1/5、特種協會超過具會員資格並經銓敘審定之現職人數1/5,且不低於30人就可以成立,已無民間團體所稱「成立門檻過高,實質限縮消防員團結權」的疑慮。
此次修正也放寬籌組規定,銓敘部以地方檢察署書記官爲例,依規定除得加入現已成立的法務部公務人員協會外,還可以和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各地檢署人員共同籌組「臺灣高等檢察署協會」;或與全國各機關司法人員共同籌組「司法人員特種協會」;甚至報經銓敘部同意而與全國書記官共同籌組「書記官特種協會」,沒有臺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所稱「全國只能有1個司法人員特種協會」情形。
至於爭議裁決委員會是依個別爭議事件籌組,除3人是機關代表外,其餘6人是由爭議裁決委員名冊中選定及抽籤選定之各界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並沒有一開始就不公平的疑慮。
銓敘部表示,本次修法強化公務人員結社權、協商權及參與權,實質有助於擴大協會組織功能,進而提升公務人員籌組及加入協會的機會與意願,希望消促會等相關團體可以理解,社會各界也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