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博雅/立委打架不參與表決 影響釋憲資格
大一法律系學生都知道的憲政常識,難道國民黨、民衆黨的立委不知道?
從昨天起,在野黨開始質疑「監委被提名人未口頭答詢就投票」有違憲的問題。
民進黨則主張,是國民黨自己砸爛議場,放棄口頭詢答,不能據此說投票不合法。
這確實是重要的憲政問題,到底哪一方說的是對的?
▲ 立法院臨時會表決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案,國民黨立委撕毀手板往主席臺扔。(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可以聲請釋憲。
第一個條件,就是「三分之一以上立委」連署聲請,必須集滿38位委員。
國民黨和民衆黨有38+5,若再加上時代力量3人,本可以輕鬆跨越聲請釋憲人數門檻。
但在人數之外,還有第二個條件:「行使職權發生憲法疑義」。
《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說得很清楚:「未參與表決」就是「未行使職權」。
在表決時投下多數派選票的立委,也不能加入少數派立委聲請釋憲。
▲苗博雅提醒,反對派立委打架之餘要投票,才能聲請釋憲。(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委光顧打架不投票 無法聲請釋憲
今日總計有93人領票、20人未領票,陳菊獲得65張同意票、3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
按照司法院大法官1476次不受理決議,只有投下反對票的3位立委有資格聲請釋憲。
就算擴大解釋成「領票就是行使職權」,也只有93-65=28。
如何跨越38位立委連署聲請釋憲的基本門檻?
除非大法官將來改變原先見解,否則少數派立委聲請釋憲之路,就斷在不投反對票的立委手中。
只需要少數派立委,打架之餘用一兩分鐘,去投個反對票,就能聲請釋憲。保留這條路,這有很難嗎?
國民黨、民衆黨立委放棄投票,連帶影響自己聲請釋憲的資格,有帶大腦上班嗎?
(編按:本文標題、副標、圖片影音、排版,與原文不同者,爲雲論另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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