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跑外務月薪竟只739元! 無良公司判賠56萬

李姓男子在高雄某保險經紀公司擔任業務3年多,一週五天打卡上下班之外還要勤跑外務、開發理賠糾紛,才能從中轉取利潤,但公司卻未提供勞健保、特別休假、提撥員工退休金,月薪甚至最低領只到739元,李男怒告公司求償58萬元。高雄地院審酌證人證詞、打卡資料,認定李男與該公司屬於勞僱關係,依照勞基法最低薪資計算,判公司應賠償李男56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李姓男子在高雄某保險經紀公司擔任業務3年多,一週五天打卡上下班之外還要勤跑外務、開發理賠糾紛,才能從中轉取利潤,但公司卻未提供勞健保、特別休假、提撥員工退休金,月薪甚至最低領只到739元,李男怒告公司求償58萬元。高雄地院審酌證人證詞、打卡資料,認定李男與該公司屬於勞僱關係,依照勞基法最低薪資計算,判公司應賠償李男56萬元,可上訴。

李男2018年2月至2021年12月間在該保險經紀公司擔任業務員,每天早上8點30分和下午5點30分均要打卡,還要額外參加早、夕會,每月一次週六舉辦的月會,平時則要跑機車行,招攬車禍調解、工安意外、勞資糾紛、強制汽車責任險、商業險、意外險、學生平安險及農、勞、公保之業務。

李男上班後發現,公司根本沒有替他投保勞健保,也沒年假,更不用說提撥退休金,依每月最低薪資,向公司提告求償58萬元。

保險經紀公司辯稱,臺灣許多公司礙於成本,與業務的合作分爲「無底薪,高獎金」、「有底薪,低獎金」兩種模式。公司仰賴業務員靈活、機動、主動積極與案主接洽,才能順利拓展業務,所以不會特別限制業務員的工作地點、時間,與李男之間屬於業務承攬關係,並非勞僱關係。

法官調閱打卡、薪資記錄發現,李男提告前,曾月領739元,多數月薪僅有數千元,離職前才領過一次7萬5154元高薪。此外,公司會在打卡單上註明「請假」、「公休」、「有行程」。但李男提告後,打卡單就改以「未到」、「本日無教育訓練」等用語,刻意抹除勞僱關係。法官判定,業務員招徠業務後,還得與同僚分工合作與當事人溝通、申請理賠,才能完成整體業務的執行,因此與公司明確存在勞僱關係,計算後判公司需賠償李男5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