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軍來臺交流是否享司法豁免? 國防部:外交部認定
國防部日前提出「臺美司法管轄權及交流演訓經費分攤」報告。圖爲中華民國與美國國旗。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美兩國軍方各有部隊人員前往彼此本土協訓,根據國防部最新說明指出,國軍赴美涉我國刑法公共危險罪、毒品罪、僞造文書罪與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適用我國法律;至於美軍若在臺犯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處罰,但能否享有特權曁豁免事項,則須由外交部認定。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決議指出,有鑑臺美過去協防條約中認定雙方部隊地位協定內容已作廢,如今美臺之間軍事交流日益密切,層級與規模都大幅提升,凸顯除經費分攤,也應考量未來可能出現兩國法制與司法管轄權適用層級等問題。要求國防部預先研擬兩國法令適用差異,積極與美方討論磋商面臨相關問題時,因應解決原則與方式。
國防部日前提出「臺美司法管轄權及交流演訓經費分攤」報告表示,赴外國軍人員在我國領域外若涉犯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第6條、第7條所列之罪者(如公共危險罪、毒品罪、僞造文書罪等),適用我國刑法處罰。若犯陸海空軍刑法,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處罰。
至於來臺交流參訪的外籍人士,國防部說,如在我國領域內犯刑法之罪者,依我國刑法第3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第4條「犯罪之行爲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爲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規定,適用我國刑法處罰。
但國防部說,外國駐臺機構及其人員,是否具特權曁豁免事項,涉「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墜豁免條例」,該條例第2條規定駐華外國機構之設立,應經外交部覈准,其人員應由外交部認定,非國防部權責。
至於臺美軍方交流經費分攤,國防部則稱,所需預算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編列,臺美交流及演訓,均依戰訓本務需求實務現況辦理,國防部將有效運用交流及演訓,以提升國軍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