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熱評|銀行取款竟要派出所同意?“取款自由”不應是一句空話
每經評論員 杜恆峰
6月11日,有網友反映,其母親想將一家銀行的錢轉入到另一家銀行,以獲取更高的利息,總金額不到10萬元,但被告知需要轄區派出所同意才行。據媒體報道,12日,該銀行支行工作人員確認,據轄區派出所要求,取款2萬元以上,需支行工作人員向派出所報備,派出所對客戶賬戶覈實後,便可取款。最終,他們等了很久,派出所審覈後,纔在銀行窗口成功轉賬。
在一個銀行體系高度完備、存取款業務高度成熟、支付體系高度便利的時代,人們早已習慣了高效的金融服務,在絕對金額不大的情況下,進行一筆銀行轉賬應該通過銀行就能完成。但“儲戶向銀行申請-銀行向派出所報備-派出所覈實-銀行放行”這樣的鏈條表明,派出所對居民能否轉賬、多長時間能轉賬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而銀行卻成了從屬者和執行者,掌握財產所有權的客戶反倒沒有任何話語權,這豈不怪哉?
值得“玩味”的是,有媒體採訪到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其表示,沒有此規定,正常取款即可。派出所工作人員回覆稱,如有大額取款需求是提前向銀行報備,派出所只會覈實來源不明的款項。
自有存款業務開始,“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爲存款人保密”早已深入到每個儲戶心中,也明確記載於《商業銀行法》,並落實到銀行的日常業務中,這不但是銀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通行數十年的社會共識。這種共識極其寶貴,它是銀行信用能夠被信任的前提,也是現代銀行體系得以順利運轉的基礎。儲戶完全相信自己的合法存款可以被自由地處置,完全相信自己的存款信息能夠被銀行保密,纔會將存款託付於銀行,當這種無條件的信任被打上了問號,這對涉事銀行的聲譽、對當地金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可不察。
銀行有銀行的“委屈”,上述銀行工作人員表示,此舉並非銀行單方面決定,而是基於當前電信詐騙案件頻發,爲防範電信詐騙、保護居民財產安全而採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過去數年,金融體系在防範電信欺詐方面作出了巨大貢獻,其中也有不少“反覆勸說”“反覆覈查”之後成功阻斷儲戶被詐騙的案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章“金融治理”最後一條亦載明: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電信網絡詐騙涉案資金即時查詢、緊急止付、快速凍結、及時解凍和資金返還制度,明確有關條件、程序和救濟措施。公安機關依法決定採取上述措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電詐涉及犯罪,公安機關介入是必要的,但這有明確的條件和程序。只要儲戶取款2萬元就需要向派出所報備並審覈,筆者認爲這斷然不可取。筆者留意到,上述“金融治理”篇總計6條,其中前5條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責任和義務,比如:銀行等機構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建立異常賬戶和可疑交易監測機制,對監測識別的異常賬戶和可疑交易,採取覈實交易情況、重新覈驗身份、延遲支付結算、限制或者中止有關業務等必要的防範措施等。電詐表現爲資金的非法轉移,扮演管道角色的銀行是最重要的責任主體,同時也掌握最有效的技術手段,銀行理應把好識別電詐風險的第一關口,發現異常後再將線索交由公安機關。
銀行的絕大部分轉賬交易都是正常交易,若2萬元以上的轉賬全部由派出所審覈,這不但大幅增加行政成本,嚴重影響市場運行效率,而且還可能導致事與願違——當派出所大包大攬,銀行的主體責任將被嚴重削弱,但顯然是銀行而非派出所能更有效識別電詐風險,這是專業分工所決定的。回到上述案例,當一筆轉賬從一家銀行轉到另一家銀行,只要還是在境內銀行系統,就能清楚看到儲戶的資金使用和其陳述的用途是否一致,這樣的風險是完全可控的。
近年來,和上述網友相似的案例並不少見。於地方主管部門而言,確保一方金融安全是其責任所在,但管理風險並不意味着消滅風險,只要市場在運行,風險就無法被消滅。防範電詐不能“不計成本”,而應該以不明顯損害市場運行效率、不違背“取款自由”爲前提。行政權力尤其不可越俎代庖,過度干預,否則其有限的收益遠不足以覆蓋整個社會效率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