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男僅因工作糾紛刺死同事 國民法官判刑9年定讞

檢方依傷害致死罪起訴,全案適用國民法官法,橋頭地院判王男9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原持原判,最高法院也駁回上訴定讞。(中時資料照)

高雄燕巢區某鋼鐵工廠王姓男員工,2023年1月12日和林姓同事發生爭執,王男隨手拿鐵條重擊林男頭部,在場的王妻見狀通報現場負責人,林男送醫急救4天后不治,檢方依傷害致死罪起訴,全案適用國民法官法,橋頭地院判王男9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原持原判,最高法院也駁回上訴定讞。

起訴指出,王男與被害人林男都在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人爲同事關係,2人於2023年1月12日下午4時左右,因工作事宜發生口角,王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拿起地上做爲墊鋼構料件使用的鐵棍,朝林男左側胸部以上部位揮打,打到林男左耳孔下方3公分的頭頸交界處,林男當場癱軟倒下。

林男被打後受有頭部外傷、左耳後下方棍棒傷、硬腦膜下腔出血、腦挫傷、腦室內出血、腦髓腫脹、並鉤回疝、腦幹出血、腦幹橋腦、大腦橋、腦室周圍及腦髓瀰漫性壞死等傷害,經其他同事駕車將林男送醫。

於當日下午4時21分抵達義大醫院,到院前並無生命徵象,經急救及緊急手術後回覆生命徵象,但林男仍於16日晚上9點20分因傷勢嚴重心跳停止死亡,檢方認被告王男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嫌,去年5月15日依法起訴王男。

橋院選任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國民法官,與林永村、法官黃逸寧、黃志皓共組合議庭,王男偵審階段都認罪,並由法扶指派李靜怡、吳武軒辯護律師。

合議庭認爲,王男犯後雖未留在現場協助林男就醫隨即返家,但更換完衣物後就到警局報案,符合自首減刑條件,考量他在偵查、審理中認罪,並向被害人道歉,雖想以35萬元和解未獲同意,綜合事證、背景後,判王男9年徒刑。

此案爲臺中以南首件完成審理並宣判的國民法官案件,王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今年3月19日宣判,認爲國民法官見解無誤,駁回王男上訴,維持原審刑度。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