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槍打鳥的數位治理非明智之舉

(圖/本報系資料照)

NCC近期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全臺熱議。這部打着參考歐美先進立法,引進問責機制和課予平臺業者移除、標示違法資訊義務的法案,因NCC未思及國情差異和未與業者妥善溝通,貿然推出後,直觸箝制網路言論自由的敏感議題,引發軒然大波,最終在業者與網友一片撻伐聲中和行政院下達暫緩指令下,顏面無光地先下架法案,以息民怨。

其實自1990年代網路通訊快速崛起後,不僅改變了人們生活和行爲模式,也帶動社會、文化、政治和商業的新浪潮和新挑戰。網路使用門檻低,傳播速度快,加上匿名制,使得網路世界的自主、自由和開放的程度遠超越線下實體世界。

面對方興未艾的網路世界,多數國家早期先抱着觀望、寬容、不告不理的低度網路治理態度,默許線上線下差別管理機制。然而2000年後,社羣媒體與影音平臺蓬勃發展,這些網路媒體的權力迅速擴張,擁有比實體國家更爲強大的資訊控制力、支配力與影響力。僅以2004年成立的臉書(Facebook)爲例,2008年達到1億用戶、2012年10億,2017年正式破20億,最高峰曾超過30億用戶,目前全球使用者約26億人;臺灣則有1900萬用戶,其數位實力「大」可敵國。

在數位法制不備的情況下,網路平臺業者不受限地掌控和處理用戶資訊,許多科技巨擎利用其技術優勢,跨國直接掌握許多國家使用者之資料。他們以資訊權力者之姿,獨立、自主地決定「是否」和「如何」管理其所轄數位領土上之人、事、物,相關國家卻無法置喙,充分展現「數位主權」的地位與實力。

網路發展固然帶來許多革新、創新、自由與便利,但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任何工具能爲善,也能爲惡。近十餘年來,網路詐騙、犯罪與侵權事件迅速增加,假訊息、不雅照和霸凌仇恨言論等氾濫流竄,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形成治安漏洞。不僅如此,用戶個資成爲數位服務與平臺業者最具經濟價值的商品,政治與選舉活動深受網路與社羣媒體左右,凸顯出網路上出現的權力不對稱的情形。

面對網路亂象和資訊市場壟斷問題,不少國家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紛紛採取較積極的網路治理手段,提高網路管制密度。此一來是維護網民數位人權,二來是討回國家數位主權,意在宣示數位主權是國家主權之一部分。

在捍衛數位主權方面,歐盟及歐洲國家表現最爲積極。早在2010年德國即全面禁止谷歌街景拍攝,2016年制訂《社羣網路執法改善法》,課予平臺業者移除明顯違法資訊義務。法國曾於2020年制訂《打擊網路仇恨言論法》。英國議會2019年則針對臉書被利用散播假訊息和放任業者蒐集和濫用用戶資料等案件,公開譴責「臉書是數位黑幫」。英國政府近期積極推動《網路安全法》之立法,可望年底通過。歐盟則於2018年施行《一般資料保護規定》;現又制訂《數位服務法》,很有策略地從中介媒介手上取回掌控權。

網路治理錯綜複雜,涉及多方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與權力的角力問題,因此國家須有一套嚴謹的數位戰略計劃,一步步地透過行政與立法措施,來強化民衆的數位人權與政府數位主權,方能抵禦來自網路世界的政商外侮。期許NCC與數位發展部要掌握網路治理的核心,矛頭該指向何處,須從長計議。像《數位中介 服務法》這般亂槍打鳥或炮火向內的網路治理,絕對不是明智之舉。

(作者爲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