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注意!觀光局修法 旅遊團強迫推銷產品最高罰5萬
交通部觀光局預告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旅客參加國內外旅遊團時,旅行業若於遊程中安排兜售物品,需在旅行文件中揭露,並取得旅客同意。(本報資料照)
交通部觀光局預告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其中旅客參加國內外旅遊團時,旅行業若於遊程中安排兜售物品,需在旅行文件中揭露,並取得旅客同意,否則可開罰1至5萬元,法規公告60天后可實施。
觀光局表示,旅客參加國內外旅遊時,偶有發生旅行業於旅遊行程中安排未載明於旅遊文件的兜售物品行爲,讓旅客有被強迫推銷之感,例如旅行社隨團服務人員擅自在遊覽車上兜售,或安排景區攤販上車向旅客兜售商品等,造成旅客觀感不佳,影響出遊心情致衍生消費糾紛。
爲尊重旅客自主性,避免影響旅遊品質及減少消費爭議,觀光局在「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增訂第11款,明定旅行業應於旅遊文件中揭露其向旅客兜售商品行爲或安排景區攤販上車兜售物品,並應取得旅客同意,例如簽署同意書、約定於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協議事項約定等。
此外,消費者購買行程時,多會另外加購保險,觀光局考量實務上需求,放寬綜合、甲種以及乙種旅行業,未來可提供旅客於購買旅遊商品時,透過其所屬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附隨代收保險費。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投保金額將從每位旅客200萬元提升到250萬元。觀光局表示,該金額從1995年就未調整,且旅客搭乘飛機、船舶、火車等大衆運輸工具,因意外事故死亡者賠償也是250萬元,因此修法提高賠償,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