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師徒情難敵親手足 邱瓈寬能獲恩師上億遺產?
製作人邱瓈寬。(中時資料照)
知名製作人邱瓈寬恩師裴祥泉2年多前過世,身後留下遺產1億3555萬990元,裴祥泉無家室,代筆遺囑指出「楊胖百分之三十,阿寬(邱瓈寬)百分之三十,漢星公司員工百分之二十...」,未留分毫給3名弟妹。
裴祥泉3名弟妹質疑代筆遺囑效力,向臺北地院提告遺囑無效,臺北地院審理,認爲遺囑見證人資格有問題,判遺囑無效。
●法律評析
當被繼承人生前有想要將財產分配給非繼承人,或是不想依法律規定之應繼分分配遺產予繼承人,便必須立遺囑,始能支配其往後之遺產分配。遺囑有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此案件中,爭議的重點即是代筆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所謂代筆遺囑,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系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而此案件的要點在於,見證人(包含代筆人)身分上具有爭議,文中裴男於遺囑中示明欲將遺產分別給邱瓈寬、楊男以及漢星公司全體員工等,又指定係爭遺囑見證人爲陳弈o(兼代筆人)、謝雅o、陳舜o,而其中陳弈o、謝雅o爲見證時,係爲漢星公司之員工。依據民法第1198條規定,「遺囑之見證人不得爲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陳弈o、謝雅o爲見證時仍爲漢星公司之員工,屬於係爭遺囑受贈人,違反上開第1198條強制規定,故此係爭遺囑自屬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被繼承人生前固有自由處分其財產的權限,惟被繼承人就其死後處分遺產之遺囑,則有限制。即使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符合法定要件,但除非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之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否則被繼承人生前對其財產之分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意即繼仍人仍得繼承法律所規定之部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