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大:視實際需要 制定反恐法
5日,大陸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全體與會人員,爲3月1日晚在昆明恐怖攻擊事件中的遇難羣衆默哀。(新華社)
3日,兩名手持衝鋒槍的特警正在長沙火車站售票處巡邏。(中新社)
3日,兩名特警正牽着警犬在長沙火車站巡邏。(中新社)
今年中國大陸全國兩會召開前夕所發生的昆明恐怖攻擊事件,使反恐法的制定成爲了全國兩會期間最爲人關注的議題之一。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於9日明確表示,人大將根據反恐工作實際需要制定反恐法。
臧鐵偉說,人大將根據反恐工作實際需要,在廣泛聽取各方面、各部門的意見,研究一些法律調整範圍以及其他法律關係等基礎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臧鐵偉解釋,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健全反恐立法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增設了資助恐怖活動罪;而後,又增設恐怖活動犯罪爲特殊累犯。
有無法迴避的難點
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的決定》,對恐怖活動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對有關主管機關以及涉恐財產的凍結作了規定。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恐怖活動犯罪的追訴、管轄、律師會見以及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等,也作了一系列規定。
據瞭解,大陸的《反恐怖法》框架結構於2005年即已大致完成。然而,由於反恐法治不僅僅是一個刑法問題,它除關涉刑事法、行政法、軍事法,乃至經濟法等法學理論和立法制度,也與國際上的13部反恐怖公約密切相關;因此,反恐立法在概念界定、人權保障和越境打擊等方面,有其無法迴避的難點。
在概念界定上,由於立法者常從有效打擊恐怖主義方面考慮,而公衆則從人權法和公民自由視角展開批評,因此,迄今國際社會尚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恐怖主義概念。
臺至今仍未通過
在人權保障方面,國家權力的驟然膨脹必然導致公民權利的萎縮和抑制,從而引發了兩者的衝突。在越境打擊上,如一國以反恐名義將軍事力量派遣至境外,易出現侵犯他國主權的事實,引發國際關係的緊張。
國際間,以色列是最早制定反恐法的國家,於1948年建國伊始即頒佈了《預防恐怖主義條例》。2001年「九一一事件」後,美國、英國、俄羅斯、德國、法國、澳洲、日本、菲律賓等國家也陸續制定了反恐法。而臺灣於2002年公佈《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後,該法案至今日卻仍未正式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