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與姊「互換身分」在臺居留18年 法官依這點原因判無罪
大陸籍張姓女子婚後來臺探親,外遇陳姓男後因逾期拘留遭遣返,竟在大陸與姊姊「互換身分」,她冒用姊姊的名義,與陳男結婚,在臺居留18年。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爲,張女是在姊姊授權下使用張姊身分來臺,不構成僞造私文書罪,判張女無罪。
判決指出,張女在1999年與楊姓男子結婚後,以探親名義來臺,因逾期停留及未經許可從事工作,2004年12月經遣返大陸,限制1年內不得申請來臺依親。但1個月後,她急欲來臺,便在大陸冒用姊姊的名義申請身分證,與在臺外遇的陳男辦公證結婚,姊姊的身分證則換成她的名字,在大陸生活,2姊妹「互換身分」的事,家人都知道。
張女以姊姊的名義與陳男結婚後,便申請來臺,於2005年6月在臺辦妥結婚登記,多次往來兩岸,直到2012年8月,獲移民署屏東服務站核發定居證,隔年3月申請到國民身分證,以國民身分在臺定居。直到去年張女要換髮姊姊名字的身分證,移民署才察覺其中的蹊蹺,將全案依僞造文書罪,移送高雄地檢署查辦。
張女與陳男都坦承張女與姊姊互換身分,張女說,當初不想再等1年,纔想要「買身分」來臺,但家人不希望她用假身分,商量後便用大姊的身分重辦身分證,才能與陳結婚來臺。她姊夫也來臺作證,抱怨「要不是妹妹,妻子(張姊)也不用換身分、改名字」。
合議庭認爲,張女獲姊姊同意,用姊姊的身分入境臺灣生活,足認已授權張女完成相關居留、定居等身分文件的手續及流程,張女在各種申請書上的簽署及蓋印署押、印文和指印,顯然是張姊的授權,不構成僞造私文書罪,張女和陳男持以向承辦人申請文件也不構成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張女和陳男無罪。
大陸張姓女子急與外遇對象結婚,與姊互換身分來臺居留18年,高雄地院判無罪。記者林保光/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