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女司機逆行打人”爲何不構成尋釁滋事和肇事逃逸?專家解讀

(原標題:“路虎女司機逆行打人”爲何不構成尋釁滋事和肇事逃逸?專家解讀)

瀟湘晨報消息,9月3日,青島市公安局就“王某駕車逆行辱罵毆打他人”事件發佈情況通報:

圖爲警方發佈的詳細通報

針對上述通報中,瀟湘晨報記者梳理了網友們比較關注的幾大焦點問題,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進行了解讀。

王某已書寫《道歉書》向被打男子致歉(視頻截圖)

焦點一: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行爲爲什麼不符合尋釁滋事行爲的構成要件?

解讀:青島市公安局認爲該案件系行車糾紛引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尋釁滋事行爲的構成要件。具體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幾點:

1. 案件性質:案件是由於行車糾紛引發,而非無故生事或故意挑釁他人。

2. 行爲動機:王某的辱罵和毆打行爲是因逆行與林某潤髮生衝突後產生的,而非出於尋釁滋事的動機。

3. 法律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尋釁滋事行爲通常需要具備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情節,而本案中王某的行爲主要是因交通糾紛引發,不完全符合這些情節。因此,公安機關認爲王某的行爲不構成尋釁滋事,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辱罵和毆打他人的行爲進行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圖爲事發現場(視頻截圖)

焦點二:上述案件中,王某駕車離開現場,未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那麼,何種行爲會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交通肇事逃逸通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爲了逃避法律責任,未履行法定的報警、救助傷者、保護現場等義務,擅自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爲。具體來說,以下行爲可能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1.未報警: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未及時報警,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2. 未救助傷者:在事故中有人員受傷,肇事者未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傷者,未撥打急救電話或未將傷者送往醫院。

3. 未保護現場:肇事者未保護事故現場,擅自移動車輛或破壞現場,導致事故責任難以認定。

4. 擅自離開現場:肇事者在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下,擅自離開事故現場,試圖逃避法律責任。

5. 未協商處理:在輕微交通事故中,未與對方協商處理或未達成一致意見,擅自離開現場。警方情況通報認爲,王某與旅遊大巴車發生輕微刮蹭後,雙方自行協商處理並達成一致,且王某告知了大巴車駕駛員聯繫方式,符合輕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快速處理的相關規定,因此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焦點三:造謠“居家拘留”的王某志會受到何種行政處罰?

解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王某志散佈虛假信息的行爲可能受到警告、罰款、拘留行政處罰三種處罰中的一種或多種。具體的處罰措施會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決定。

延伸閱讀

男子掌摑老師被判1年半,路虎女司機扇耳光只拘留10天?律師解析

大風新聞消息,8月28日,山東青島嶗山區38歲女子王某駕駛路虎車逆行插隊,辱罵對向正常行駛的26歲退伍軍人林先生,並連打十多個耳光致其口鼻出血。8月29日,女司機王某被嶗山區警方行政拘留10天並處罰款1000元。

逆行插隊的王某(右)下車與對向車輛駕駛人發生糾紛

2018年7月,河南洛陽32歲常某駕車偶遇同村的初中老師,想起20年前被體罰,常某連打老師4巴掌並拍攝視頻,後因尋釁滋事罪被判刑一年半。

同樣是掌摑,爲啥判罰會有這麼大的區別?如果退役軍人林先生當時沒忍住還手了,結果又會如何?路虎女司機毆打退役軍人會加重處罰嗎?

9月1日,“20年後學生打老師”案代理律師周兆成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採訪,分析幾個耳光背後的量刑差異。

掌摑處罰不同

學生打老師與路虎女司機案性質情節法律適用標準不同

“常某6年前打老師4耳光被判1年半,爲啥路虎女司機打退伍軍人十幾耳光員只是行政拘留?”周兆成指出,這兩起當街掌摑案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差異——

其一、行爲性質和情節不同:常某打老師事件中,常某的行爲不僅僅是簡單的4個耳光行爲,還存在攔截、辱罵、打老師,並放任打人視頻傳播到網上,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和不良影響。這種行爲不僅侵犯了老師的人身權利,還對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衝擊。

青島路虎女司機毆打退伍軍人事件中,雖然女司機的行爲也很惡劣,但從目前的證據看,其行爲主要是一時衝動,沒有像常某那樣有放任傳播視頻擴大影響的行爲。

其二,法律適用標準不同:對於常某的判決,法院綜合考慮了多方面因素。他的行爲最終被認定爲構成尋釁滋事罪,一方面是因爲其行爲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如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並且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和負面評價,被認爲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破壞。

路虎女司機的行爲雖然也涉及毆打他人,但要構成尋釁滋事罪需要滿足特定的“情節惡劣”條件。目前來看,女司機的行爲尚未達到這些條件,因此無法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只能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等行政處罰。

其三,案件背景和具體情況不同:常某打老師事件可能涉及到師生關係、歷史積怨等複雜的背景因素。而路虎女司機毆打退伍軍人事件中,退伍軍人的身份可能會引起一定的社會關注,但在法律適用上,主要還是根據行爲的具體情節和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退伍軍人的身份本身並不必然導致更嚴厲的法律制裁,而是要根據行爲的性質和後果來認定。

“20年後學生打老師”案發後,常某寫下千字懺悔信,並希望老父親替他“負荊請罪”。截至目前,青島路虎女司機並未爲自己的言行向林先生道歉。

“20年後學生打老師”相關視頻截圖

過錯程度和後果

男方如沒忍住還手認定互毆,或面臨治安處罰甚至刑責

“逆行、插隊、打人,留下滿臉是血的受害者,一腳油門揚長而去,張狂的路虎女司機哪裡來的勇氣?”

周兆成指出,路虎女司機的猖狂行爲有多種因素,比如個人性格的驕橫跋扈、法律意識的淡薄等。

目前退役軍人林先生表示,他沒還手是考慮他的車上有孩子,不想給孩子留下以暴制暴的壞印象,他是退役軍人,對方是女士,他知道如果動手會被判互毆。目前,他不會和對方和解,他只想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退伍軍人林先生當時沒忍住還手,會被認定互毆嗎?周兆成認爲應該要區分情況看。

“如果還手行爲被認定爲正當防衛,且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即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爲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採取的必要限度內的防衛行爲,那麼退伍兵哥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但如果還手行爲被認定爲防衛過當,即防衛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周兆成表示:“如果雙方的行爲被認定爲互毆,那麼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等情況,可能會面臨治安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已是頂格處罰

路虎女司機若存在“情節惡劣”,纔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被追究刑責

8月31日,網傳被打司機林先生傷情鑑定爲輕微傷。9月1日,記者聯繫青島市公安局求證,民警答覆稱此案的最新情況需關注官方通報,“後續的工作進展情況,請您時刻關注‘嶗山公安’的微信公衆號,或者是‘平安嶗山’的微博號。”

對此,周兆成指出,如果被打司機傷情鑑定爲輕微傷,一般來說,輕微傷不會構成刑事責任,但路虎女司機仍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拘留和罰款。民事責任方面,路虎女司機需要賠償被打司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同時,毆打行爲也可能對被打司機造成精神上的損害,因此還需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

周兆成認爲,就目前來看,青島警方對路虎女司機行拘10天罰款1000元,已經是頂格處罰了。

周兆成表示,可能有人會有疑問,打人不是最多拘15天嗎?這是有條件限制的——要麼是結夥毆打他人,要麼是毆打殘疾人、孕婦、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或60歲以上的老人,要麼是多次毆打他人或是一次毆打多人。

“路虎女司機的行爲雖然惡劣,但不存在這些情形,因此無法適用10到15天的加重處罰。”

可能還有人問,那不能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嗎?周兆成釋疑說,毆打他人,要達到“情節惡劣”才能入罪,而根據兩高辦理相關案件的司法解釋,以下六種情形才能算是情節惡劣:

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因其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周兆成表示:“從目前看來,要追究刑責的話,要麼是路虎女司機曾經因爲打人留過案底,構成‘多次毆打’的情況;要麼結合現場情況,看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比如造成嚴重堵車、引發衆人圍觀等。如果都沒有,那麼的確很難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