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船翻覆案 監院認海巡署重大違失通過糾正

監察院立案調查,並於7日審議通過糾正案及調查報告,監院認爲海巡署在取締過程中明確違反「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等規範,有重大違失。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海巡署艦艇於2024年2月14日在金門海域取締大陸三無船越界,過程中發生碰撞致大陸發生漁船翻覆2死事故,因疑未全程蒐證錄影而引發責任釐清爭議。監察院立案調查,本月7日審議通過糾正案及調查報告,監院認爲海巡署在取締過程中明確違反「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等規範,有重大違失。

本案是由監察委員賴鼎銘、郭文東、浦忠成啓動調查,他們表示,「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岸、海聯合勤務巡防區指揮部勤指中心實施計劃」及「海岸巡防機關狀況通報作業程序」對於全程蒐證及通報都有明文規定,不過海巡署於本案卻沒有確實進行錄影蒐證及通報,明顯違反多項規定。

監委指出,調查時發現本案海巡多功能艇(CP艇)是單獨執勤,未遵循子母艇共勤原則;調查委員指出海巡署在管理層面難辭其咎,導致本案責任無法釐清、事實難以還原、正當執法反遭挑戰,監察院依法糾正海巡署。

監委調查發現,海巡署當初採購CP艇時,每艇配有4具密錄器,惟2022年行政院檢討汰換大陸廠牌產品時予以封存而未及時籌補,形成蒐證裝備空窗,而該署配賦之手持錄影機不適用於海上緊追,導致值勤人員根本無從落實執法作業規範,陷第一線執法同仁於危安風險之中,也有違失。

監委提到,本案值勤同仁未以無線電進行通報雖有其疏失,但經查海巡署相關通報規定散見於諸多規範之中,實務上不易落實執行,該署對通報作業相關規定之可行性宜予通盤檢討。

監委補充,金門地檢署雖對本案已於2024年8月15日爲不起訴處分,不過海巡署處於兩岸灰色衝突的第一線,實應積極檢討規定、基層裝備及紀律等等行政層面問題,降低執法爭議以維護國家安全及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