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貓狗“打架” “受傷”的車誰來賠?

李德營

貓狗打架 愛車受損

一到冬天,許多流浪貓和流浪狗就把小區裡的公共區域當成自己的“庇護所”,隨着流浪貓狗數量不斷增加,流浪貓狗扎堆在小區“搶地盤”的現象持續上演,這讓小區裡的部分業主苦不堪言。

濟南市民秦先生就曾被這一問題困擾,並和物業公司打起了官司。一年前的冬天,秦先生加班到晚上8點多開車回到小區,並將車停放在地下車庫的自家車位上,因爲愛車剛買不久,秦先生下車總會巡視一圈,看看愛車周圍有無障礙物,確認車輛完好無損。

可第二天一早,當秦先生準備開車上班時,發現愛車旁邊有一隻被咬死的貓,而車的右後輪存在多處抓傷和咬傷痕跡,整個車胎已經面目全非,並且車輛無法啓動。秦先生立即聯繫了物業人員,調取監控發現,事發當晚秦先生停好車不久,4只貓進入車庫,隨後2只狗也進了車庫。貓狗不斷追逐打鬧,兩隻狗在案涉車輛旁邊來回撕咬,造成秦先生的車輛多處受損。

事發後,物業公司員工協助秦先生將車輛推出車庫,後由救援車將車拖走。根據4S店出具的維修明細顯示,該車輛進行了健康檢查及各種維修,共計產生維修費14020元;裝潢銷售單載明:該車輛使用車衣等材料,共計產生維修費1800元。

貓狗無主 責任在誰?

地下車庫是否屬於小區公共區域?貓狗沒有主人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應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業主本身是否存在過錯?“這個案子的關鍵是物業公司是否是侵權人。”該案承辦法官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興隆人民法庭法官王學英說。

物業公司有關負責人堅持認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應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表示,當事雙方都無法確定該次事件中的貓狗是否有主人。如是有主動物,應由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責任。如是流浪貓狗,應由長期餵養人或事實餵養人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有關負責人還表示,地下車庫屬於小區私人住所,物業公司對車庫停放車輛沒有看護及保管義務,因此,物業公司不應對車輛損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車位是業主購買的,車在他自己車位上受損,且貓和狗也不是我們物業養的,怎麼能讓我們負責?”物業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據秦先生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和法院的後期查證,我們瞭解到,案涉貓狗咬車前,案涉小區已多次發生貓狗咬車事件。雙方都無法明確案涉4只貓、2只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王學英說。

法院認定,雙方之間成立物業服務合同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物業公司應爲小區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秦先生與物業公司均無證據證明案涉貓狗的主人,法院認定爲流浪貓、流浪狗。物業公司作爲間接侵權人,雖未直接從事侵權行爲,但其行爲開啓了一個危險源,其負有監督、管理、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因其未盡到該義務而導致了侵權損害後果的發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案涉小區曾多次發生貓狗咬車的事件,物業公司應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但物業公司怠於履行義務,導致秦先生車輛被損毀。秦先生對車輛被咬的發生並無過錯,不承擔責任。物業公司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秦先生提供了大量照片和微信羣聊天記錄,證明之前小區裡已有多輛車因貓狗抓啃造成不同程度損傷,但因多方原因沒有人提起訴訟。但是人家不追究不代表物業沒責任,物業作爲管理的主體,本身就有加強管理的義務。”王學英說。

走了保險 能否追償?

侵權人確定了,如何賠付?

經法院查明,秦先生貼膜維修花費1800元,這是因案涉車輛損失進行維修而支出的費用,是實際產生且與本案有直接因果關係,法院予以支持。但車輛維修費的14202元是通過秦先生自己的保險公司支付的。秦先生經濟上的損失消失,秦先生的該部分車輛維修損失得以獲得補償填平。填平就是將權利人的損失全面填補,即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使權利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但權利人不能因侵權行爲而從中獲利。這種賠償系補償性賠償,其適用的賠償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即填平原則,全部賠償之結果即爲填平。

關於秦先生主張的因案涉事故導致其向保險公司出險,進而導致保險費上浮的損失。法院認爲,首先,秦先生並未就保險費上浮的損失向法院主張權利;其次,案涉車輛出險事故並非保險費上浮的唯一原因,車輛使用過程中,是否發生保險事故是不確定且不能預見的,保險費上浮的金額更是不確定的。綜上分析,秦先生可以選擇按照其投保的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也可以選擇向物業公司主張損害賠償。秦先生在選擇由保險公司理賠後再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維修費損失14202元,將會使其因案涉侵權行爲而獲得雙重賠付,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法院對該部分損失不予支持。

秦先生還向法院主張了3180元的貶值損失。法院認爲,秦先生主張的貶值損失是間接損失,案涉車輛是流浪貓狗咬傷導致的損害,車輛受損配件已經換新維修,車輛使用性能得到恢復,損失已得到彌補。另外,案涉車輛是秦先生的交通工具,並非用於交易的商品。因此,其主張的貶值損失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最終,市中區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山東某物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秦先生維修費1800元;駁回原告秦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觀察思考

物業公司應負起管理職責

時下,在居民住宅區,流浪貓狗“打羣架”,業主愛車“受傷”的事情時有發生。那麼,停在地下車庫的車受損,責任到底應該誰來負?類似事件發生後業主如何維權,物業公司應該如何明確自己的管理職責,積極解決問題?

當業主發現財產受損時,首先要確定是誰造成的,例如本案中,秦先生髮現是狗和貓打鬧將愛車抓傷,那麼狗和貓是否有主人?如果找不到狗和貓的主人,應該找誰?車停在小區裡自己的車位上的,狗和貓在小區裡打鬧,這是物業管轄區域內的,這個責任他們推脫不掉。

接下來就是要保存車輛受損證據並且第一時間通知物業公司。“有很多問題物業公司是可以解決的,不用非得走到法院,如果能解決最好,如果不能解決的話,就根據保存下來的證據通過法律的方法維權。”王學英表示。

對於物業公司來說,應該規範管理,物業公司應該自己明確概念和管轄範圍。什麼叫公共區域,什麼叫專有區域,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認知或者準確的認知。其次,物業公司應量化、細化自己的工作職責並且要隨時留痕。“就如同本案,如果在剛發現問題時,物業公司就積極解決問題,早發現早管理,後續糾紛可能就會避免。”王學英表示,物業的責任和義務,合同裡寫得都很詳細,物業公司應該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