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遭停職 藍委批政治操作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遭判12年6月,林控訴檢方不正取供,對判決結果憤怒痛心。記者胡經周/攝影

宜蘭縣長林姿妙昨天被依圖利等罪重判十二年六月,其中「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二年六月,成爲停職關鍵。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內政部居然以財產來源不明罪火速讓林姿妙停職,顯然是政治思考、政治操作。

檢方指控,林姿妙擔任羅東鎮長到宜蘭縣長期間,每月薪資和租金收入約十八萬元,但她二○一七年到二○一九年間陸續開立不同面額支票存入十個帳戶,指示助理從帳戶中提領現金或轉帳到自己帳戶。

林姿妙辯稱相關金流是借貸,聲稱開支票借款抵債是民間做法,她因爲亡夫的負債以及子女就學,需要大量借錢,這些金流是她向不同人借錢,再用支票兌現的方式還款。

不過,法官認爲與她收入顯然不相當,林姿妙卻未據實說明不明財產來源,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林姿妙又向毫無信賴關係的人租用金融帳戶,開支票存入帳戶分批兌現沒有合理來源的現金三二五○萬元,再由助理張桂綾從租用帳戶中轉到林姿妙帳戶,也犯特殊洗錢罪。

檢方指控不法金流七八四四萬元,但法官認爲其中四千萬餘元屬於親友間循環借貸,該部分判決無罪。

地方制度法七十八條一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內政部據此立即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

立委吳宗憲對內政部的決定不以爲然。他說,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非常多,既然比較重的圖利罪都要等到二審才停職,那比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怎可一審判決就停職?

吳宗憲強調,地制法是一九九九年制定,貪污治罪條例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後來才增訂,漏未一併修正地制法第七十八條,將較輕度之財產來源不明罪及行賄罪排除,顯有疏漏。

林姿妙昨也喊冤,這些債權人在院檢開庭時,都證明她只是借錢還錢,來源正正當當,哪來洗錢和財產來源不明?

國民黨:挺林上訴捍衛清白

記者鄭媁、蔡晉宇、林銘翰、王千豪/臺北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判十二年六月。國民黨表示,遺憾司法未能還給林姿妙公道,更擔憂林姿妙遭停職後,既有縣府政策無法順利推動,影響宜蘭發展;此案判決尚未確定,且當事人認爲一審判決認事及用法皆有違誤,國民黨全力支持林姿妙上訴以捍衛清白。

民衆黨立委林國成說,圖利罪應該廢除,圖利罪範圍太籠統,只要替老百姓做事、給予一點利益,就要負起相關刑責,其實不盡公平。

民進黨中央黨部並無迴應。宜蘭籍立委陳俊宇表示,從政應該以人民利益爲優先,期盼司法可以喚回宜蘭的青天,讓縣政迴歸正常。

林姿妙貪污案 15名被告一審刑度 製表/陳敬豐、王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