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不服遭判1735萬漏稅 悄打憲法官司抗爭
▲林志玲6年前因逃漏稅問題親自奔走法院。(圖/取自林志玲微博)
藝人林志玲以模特兒身分出道,素有「臺灣第一名模」之稱,陸續跨足主持、電影和綜藝節目的演出,演藝成績表現亮眼,身價高達上千萬。她2010年因疑似逃漏稅而開打行政訴訟,不過遭判敗訴,她爲此感到相當不服氣,於是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結果她24日又再度受到打擊。
據《蘋果日報》報導,林志玲6年前因漏報3年薪資所得約1735萬元,被臺北市國稅局連稅帶罰約819萬元,當時她堅稱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化妝師、機票錢等最高45%的工作成本,不用全額申報,不服氣的她,也爲此開打行政訴訟抗稅;不過,她被法院認定漏報的金額是經紀公司給予的「薪水」,因此依法需要全額申報,被判要補稅約684萬元,但免繳135萬元罰鍰定讞。
林志玲認爲此事嚴重打擊她的工作士氣,也會影響同行的課稅問題,因此她還曾親自出席財政部訴願會,並親自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出庭,希望能透過釋憲解決。不過,大法官認爲林志玲的聲請不明,指出林志玲雖主張法官的認事用法有不當,但並沒有說明有哪些相關規定牴觸《憲法》,因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大法官決定不受理林志玲的釋憲聲請;而林志玲一方到截稿爲止則尚未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