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亞條款 財部:購買珠寶擬不抵稅

林若亞條款財政部認爲,藝人所買的珠寶不能拿來抵稅。(圖/記者關韶文攝)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因應法官745號解釋,將修正所得稅薪資覈實減除,也就是俗稱林若亞條款,藝人的花費什麼項目可以抵稅,格外受到關注。財政部今(1)日表示,藝人因工作購買的珠寶,難認定是薪資所得的必要費用,予以扣除不宜。

名模林若亞2005年收入約30萬元,報稅時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指收入全都花在治裝等費用,全部申請列舉扣除,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不得采列舉扣除,要求補稅5萬餘元。

林若亞不服申請複查被國稅局駁回,打官司欲討公道,經承審法官聲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2月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不許列舉扣除是違憲行爲,2年內檢討修正。

財政部目前正在研議的減除項目,藝人什麼樣的花費,可以做爲扣除額就成爲外界關注的焦點。財政部表示,要能夠拿來做爲扣除額,必須要符合四大原則,一,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二,實質負擔、三,重大性及;四共通性,具體得減除項目尚待就租稅公平實務可行性整體評估後確認。

目前,藝人的治裝費被財政部認定是可以作爲減除項目,但是所搭配的珠寶、首飾是否可以作爲減除項目?財政部說明,鑑於珠寶具收藏、投資保值性質,且可供日常生活配戴使用,與所提供勞務未必具有直接相關及必要性,尚難認定系賺取薪資所得之必要費用,倘准予扣除,恐衍生藉由購置投資商品或奢侈非必要性支出,虛列費用規避租稅情形,尚有不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今(107)年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12萬8,000元大幅提高爲20萬元,已能滿足一般民衆賺取薪資所得所需負擔的必要費用,財政部規劃得減除的特定費用項目時,將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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