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國外投資損失 程序簡化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企業投資國外事業時,過去若出現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時,需要提出外館驗證或證明文件。財政部公佈最新函釋,簡化程序,除中國大陸地區外,若可取得三類文件,可免經驗證或證明。
三類文件包含由國外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經國外稅務機關核發的所得稅申報文件、由國外或我國會計師簽證後的查覈報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巨峰提醒,適用範圍不含被投資事業位於中國大陸地區者,所以認列中國大陸地區的投資損失,相關證明文件仍須經過海基會、海協會等機構或團體的驗證程序。
不少中大型企業海外投資時,難免會遇到景氣起伏,若被投資事業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時,在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時,可提示相關損失證明文件。
賦稅署官員表示,依營所稅查覈準則規定,企業在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時,應提示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的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或證明。
官員解釋,此次函釋主要是放寬驗證規定,只要是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載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的文件,或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 算完結所得稅申報文件,這些證明文件都是當地主管機關或稅務機關所核發,具實質效力,不需再經驗證。
官員指出,國外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經所在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覈簽證,載有經該會計師簽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查覈報告,也是因爲經過第三方公信機關進行實際查覈、財報經簽證且講明情況與認列是由的話,同樣也可以免經驗證。
林巨峰說明,國外投資損失認列的證明文件,如已由當地國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後發給,已具一定程度的證明效果,再加上駐外館處僅是覈驗國外私文書形式上是否存在,並無實質審查,因此財政部基於稅政簡化及減少納稅依從成本,符合條件的證明文件不須再由我國駐外單位的文書驗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