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鞍山:犯賭博罪,張某獲刑2年

遼寧省鞍山市交警支隊原輔警張某,與妻子金某某在門店中公然開設賭場,4個月的時間裡就抽取桌費33萬元。9月19日,開屏新聞記者獲悉,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張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張某、金某某(另案處理)爲夫妻關係,二人於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間在鞍山市鐵東區公園壹號一門市,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17日期間在鞍山市鐵東區公園府一門市多次聚衆賭博,張某、金某某聯繫參賭人員,參與賭博爲每桌4人,每人200個子,每個子100元人民幣,相當於每人每局2萬元賭資。張某、金某某收取參賭人員每人每場桌費300元以此獲利。張某收取桌錢170600元,金某某收取桌錢165000元,合計335600元。

一審法院還審理查明,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17日期間,被告人盛某某明知張某、金某某二人聚衆賭博,在賭局擔任服務員,負責結算賭資,收取桌費,每月工資4000元,共計獲利16000元。2023年11月17日,民警在工作中發現,當日在鞍山市鐵東區公園府小區的門市樓二樓將被告人張某、盛某某抓獲。2023年11月17日,民警依法扣押張某的手機一部、作爲賭博籌碼的塑料卡片62張、作爲賭博籌碼的撲克牌46張,依法扣押盛某某的手機一部。

張某供述,參與賭博的人基本都是熟人,一桌4個人一共8萬元賭資,兩桌就是16萬元賭資,規定打的是鞍山麻將。4個人輪流坐莊一次算一圈,16圈一局。一局結束後4個人通過微信與他們結算,每次抽取每人300元。盛某某在麻將館中負責給賭客結算,從賭資中抽取桌錢然後轉給張某,還負責收拾衛生。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盛某某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其行爲均已構成賭博罪。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盛某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從犯。認定被告人張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盛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70600元,追繳被告人盛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6000元,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張某以認定其犯賭博罪的定性錯誤爲由,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上訴人張某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且累計賭資數額達5萬元以上,獲利數額達5000元以上,其行爲已構成賭博罪。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審被告人盛某某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仍爲其提供資金結算、接收賭博違法所得等直接幫助,應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審被告人盛某某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原判認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9月12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開屏新聞記者 夏體雷

一審 夏體雷

責任編輯 羅秋旭

責任校對 易科彥

主編 武熙智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