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屋贈兒卻未受扶養 身障母失望撤銷贈房法官判準

▲謝姓男子因未對母親盡撫養之責,且有恐嚇、強制犯行臺南地院判準撤銷、終止吳婦房地產給兒子的贈與契約謝男要把兩處房地產登記移轉回給吳婦。(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1名吳姓身障婦人,先後把位於臺南市安南區、安平區的兩處房地產,贈與謝姓兒子,但兒子卻未盡扶養義務,與女友爭吵卻怪罪於她,對她辱罵且揚言不讓她住,她每月僅靠政府4千元殘障補助,每日僅吃一餐度日,對於兒子不孝十分傷心失望,經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房產給兒子,臺南地院法官判準。

吳婦向法官表示,她與被告謝男是母子關係,她於2017年11月初與2018年4月初,先後把位於南市安南區的透天厝房地及安平區的1戶大樓公寓贈與給兒子,不料兒子取得兩處房地所有權後,並未對她履行扶養義務,不是一位孝順兒。

吳婦痛心地表示,她名下已無財產,平時也無收入,只靠每月政府給的4千元殘障補助過活,每天僅能吃1餐度日,兒子並未撫養她。其子於2018年8、9月間因與女友吵架,兒子怪罪是她居中破壞,曾以口頭電話簡訊對她穢言飆罵三字經、要死快去、沒資格做人母親等令人傷痛話語。其子還恐嚇她:「如不通知其女友跟他聯絡,就要搞母親送的房地產,讓母親無法居住,或到女友家抓人、放火、找女友父親輸贏」。因爲兒子不孝之行徑,對她有刑法上故意侵害行爲,所以依民法提起撤銷對兒子的兩處房地產贈與之訴。

法官依法通知對造謝男出庭,謝男並未出席辯論庭、也沒提出說明書狀;吳婦提出她與兒子、兒子女友之間等的手機簡訊對話內容作爲佐證。法官認定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足認吳婦主張是真正的事實。法官認爲,吳婦已無配偶,謝男是她最親近的兒子,應對吳婦負起扶養責任,惟謝男非但不扶養,還對母親有恐嚇、強制罪嫌犯行,因此判準撤銷、終止吳婦送房地產給兒子的贈與契約,謝男要把兩處房地產登記移轉回給吳婦。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