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佈涉稅犯罪司法解釋: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明確列舉爲逃稅手段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鍾雨欣 北京報道
稅收是國家財政的最主要來源,稅收政策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全文共22條,自3月20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爲逃稅手段明確列舉,爲司法機關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危害稅收徵管犯罪,不僅擾亂國家稅收徵管秩序,逃稅、騙稅等犯罪更直接危害國家稅收,侵蝕國家經濟基礎,破壞社會誠信體系,危害嚴重,必須依法懲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四庭庭長滕偉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
滕偉介紹,《解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對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罪14個罪名的定罪量刑情節作了規定,特別是對原有三個涉稅司法解釋規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與時俱進作了適當調整,如對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作了提高。同時,針對假髮票氾濫、虛開發票猖獗的情況,《解釋》對僞造、非法出售、購買、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二是明確對有關罪名的理解。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理解,在理論和實務界爭議很大。結合對有關案件的處理,經過充分、深入論證,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解釋》對該罪作了限縮,突出本罪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核心功能而進行虛開的行爲,將爲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目的而虛開的行爲,排除在本罪打擊範圍之外,防止輕罪重判,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也符合黨中央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精神。
三是明確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解釋》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爲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爲司法機關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解釋》針對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多發的形勢,明確列舉了“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形式,爲司法機關從嚴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提供了明確指引。上述禁止性規定,明確了“紅線”、劃定了“雷區”,有利於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促進納稅主體增強依法納稅意識、自覺遵守稅法規定。
四是明確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從寬處罰政策。稅收具有無償性。因此,稅收治理,刑事打擊是手段,關鍵還在於加強稅收監管和培養納稅人自覺。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同時也從最大限度挽回稅收損失、鼓勵違法人員改過自新、引導市場主體自覺遵守稅法的考慮出發,《解釋》對刑法關於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進一步作了明確——將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期限規定至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明確補繳稅款的期限,包括經稅務機關批准的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防止逃稅行爲一被發現即因補繳期限短而難以補救的情形發生,將刑法規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解釋》規定,已經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夠積極補稅挽損,被告單位有效合規整改的,也可以從寬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上述規定,有利於在違法行爲發生後,鼓勵行爲人及時補繳稅款、挽損止損,實現當事人和國家的共贏互贏。同時,《解釋》還規定,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以此督促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及時查處稅收違法犯罪,防止失職瀆職。
五是明確單位危害稅收犯罪的處罰原則等其他問題。危害稅收犯罪,單位犯罪比例高。據統計,危害稅收犯罪佔民營企業犯罪的前三位,有必要對單位實施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則予以明確。鑑於稅收的重要性,《解釋》規定,單位實施危害稅收徵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規定的標準執行,也就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標準執行。《解釋》完善了危害稅收犯罪行刑銜接機制,規定對實施危害稅收犯罪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上述規定,有利於防止對違法行爲人的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兩頭不着地”的情況。《解釋》還根據共同犯罪的原理,對危害稅收共同犯罪的認定做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