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不甘執行29年10月 聲明殺人、販毒也很少判到30年遭駁回
富少李宗瑞犯下多起妨害性自主案,臺灣高等法院2018年12月25日裁定應執行29年10月確定,李向臺北地檢署聲請重新定執行刑,北檢否準,他認爲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高院認爲李沒有說檢察官哪裡有違法或不當,不符聲明異議要件,裁定駁回。
李宗瑞從2009年起在臺北市夜店獵豔,先後撿屍30多名酒醉正妹或小模,帶回自家豪宅性侵、偷拍,2012年間因遭一對姊妹提告,東窗事發。
李聲明異議主張他所犯的罪,宣告刑最長爲5年2月徒刑,各罪宣告刑合計65年7月,後來經高院裁定應執行29年10月,僅差2個月就達有期徒刑的上限30年,遠高於各法院裁定各類重罪案件合併的應執行刑刑度。他說,不論是犯販毒、殺人,或是次數多達數十、上百次的,要將應執行刑定到30年,是非常罕見的事。
對於有期徒刑僅被象徵性酌減2個月,李宗瑞認爲沒有審酌並罰的全部犯罪關聯性,他犯的妨害性自主類型、侵害法益同質性高,法益侵害的加重效應應遞減,再考量「生命有限」,原裁定實在太苛刻。
每年春節,於臺北監獄服刑的李宗瑞參與創作的花燈作品,總是吸引許多人的目光,李認爲他入監已超過10年,對昔日犯下的罪行也深刻悔悟,希望能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
高院認爲,李宗瑞提出的刑事聲明異議狀雖載有「聲明異議」文字,但內容並沒有提到檢察官有何違法執行指揮或執行方法不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因此駁回。高院指出,受刑人如果認爲裁定違背法令,應該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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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少李宗瑞犯下多起妨害性自主案,臺灣高等法院2018年12月25日裁定應執行29年10月確定,李向臺北地檢署聲請重新定執行刑,北檢否準。李認爲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高院駁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