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公司要求簽競業條款「範圍跨北北桃」 她傻眼:是要我吃土嗎?
一名女網友透露,公司給她的離職申請書上,要求她簽訂競業條款,範圍包含雙北及桃園地區,讓她感到很傻眼。示意圖/Ingimage
部分公司會要求員工簽訂「競業條款」,以保障公司利益。近日一名女網友分享,公司行政人員給她一張離職申請書,但上面的要求同意事項,卻讓她感到十分傻眼,申請書上列出多個禁止她就職的區域,讓她忍不住感嘆,「請問公司是要我離職後去吃土嗎?」
原PO在Dcard發文表示,近日公司的行政人員遞給她一張離職申請書,但上面卻要求她同意,「一年內不得在臺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新莊區、蘆洲區、林口區、樹林區、桃園市桃園區、龜山區,從事和公司業務相關的職業,以維護公司的利益」,讓原PO感到十分傻眼,直呼「也規定太多地方不能去了吧!」
貼文曝光後,引發衆多網友討論,不少過來人指出,「競業條款」必須要入職時就籤,且公司須給予相對應補償才合法,「妳當初到職時籤的合約有沒有競業條款,如果有的話,公司有沒有額外給妳獎金,兩者都有競業條款才成立」、「競業條款他每個月要給妳一定比例的錢纔可以喔」、「通常是報到時籤競業禁止協議,離職時若公司要求禁業,要給付補償對價,行情約是6至7成薪水」。
事實上,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爲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且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百分之50的月薪,僱主可以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
也有人建議原PO,「如果人資有要脅利誘叫妳籤任何文件,只要有疑慮,就是當場打給勞工局,三方通話」、「建議妳領完薪水後查一下妳的勞健保狀況,有沒有高薪低報,或是投保日期不符等,一般會這樣搞事的公司,大概也都不會遵守這一塊,如果有異常不符規定,可以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