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考察雲林 農會選舉成焦點 張麗善籲農委會:依法勿破壞體制
張麗善表示,雲林非常需要各界資源與中央法規的支持,期待在中央與地方、行政與立法部門,大家一起合作,翻轉雲林。(戴志揚翻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7)日到雲林縣考察經濟農業建設,其中關於「農會法規執行與檢討」的議題因斗南鎮農會理事解職案而受到矚目,縣長張麗善表示,該名因賄選而遭到起訴的理事,行爲錯誤且也是不良示範,但一碼歸一碼,法治社會還是要依法行政,農委會跳過雲林縣政府並引用錯誤法條要求解職,違反程序正義的做法,恐會造成全臺農會的無所適從;也呼籲農委會必須採取一致標準,纔不會讓外界有不當聯想。
知情人士指出,今年全臺共有一百多件農會賄選案,農委會卻情有獨鍾針對斗南鎮農會,目前當事人雖已遭到起訴,但依據農會法規定,相關處置都需要等判刑確定後才進行,但農委會卻大動作跳過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要求該名涉嫌理事解職,介入農會派系之爭圖的是什麼?政治動機昭然若揭。
這位人士也提到,農會體制相當重要,若不待法院判決,用一紙行政命令就要求解職,此例一開,各地農會將永無寧日。連曾擔任臺南縣長的蘇煥智都特別撰文抨擊農委會,可見這場發生在雲林斗南農會的地方事件,若不妥善處理,將會造成農會體制的崩盤。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赴雲林縣農會召開考察會議,由雲林縣政府報告四項議題,分別是「農會法規執行與檢討」、「雲林農產品冷鏈物流中心計劃」、「雲林畜產冷鏈園區」與「褒忠農業機械園區」。
由於斗南鎮農會選舉爭議,農委會錯誤引用農會法造成地方政府與農會系統的無所適從,縣府也特地對此提出報告。張縣長指出,此宗賄選案雖已遭到起訴,但依照農會法的規定,應待判刑確定後再依規定處置,但應站在超然立場的農委會卻主動涉入,刻意援引農會法第46條,以主觀認定爲由,不符合比例原則,強制要求解除吳的理事職務,着實令人不解。
張縣長說,依照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既然農會法47-1、47-4及46-1已有明確規範,就應該遵照該等法條適用。
曾擔任臺南縣長的知名律師蘇煥智也在會議中特別強調,有關農會選舉涉及賄選,均依據農會法第47-1、47-2、47-3、47-4及46-1條立法理由處理,此項法律適用方式,已是農委會幾十年來的處理基準,如今針對斗南農會的「另眼看待」和「差別待遇」,違法濫用46條的「帝王條款」,錯引、曲解法令及濫用行政命令,先射箭再畫靶,是明顯的選擇性執法,已破壞依法行政和農會體制。
張縣長認爲,農委會身爲上級機關,卻推翻多年的依法行政的處理基準,與地方主管機關本於對事實認定的法律見解造成落差,將造成地方鄉鎮市農會無所適從,也讓主管機關縣政府窒礙難行;她呼籲應在法治的原則之下,大家遵循同樣的標準,纔不會破壞農會的運作。
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教授王服清指出,斗南農會該理事因賄選而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適用46-1條,農委會依檢察官起訴即以46條解職,對照46-1條規定明顯違反比例原則,縱使該理事有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接受3次法治教育是爲「特殊處遇」,並不是刑責,亦不是農委會再援引20-2條的適用,且20-2條指的保安處分是指選舉「登記」的消積資格,擔任理事後該法條不適用。
此外,關於冷鏈物流的議題,張縣長以今年8月初的水患爲例,如果先做好冷鏈物流準備,市場上就能維持蔬果適度調節,讓價格穩定;能夠因應天災帶來的短期波動,纔是農業發展的長久規劃。至於畜產冷鏈園區,張縣長再度重申,雲林縣是養豬大縣,未來希望在產地就地屠宰,避免碳足跡;臺灣好不容易走出口蹄疫陰霾,更要儘速建設符合國際標準的冷鏈,雲林豬肉品質良好,透過園區的建立,從屠宰到加工,一條鞭完成,對於打開國際市場非常關鍵。
對於褒忠農業機械園區,張縣長指出,爲雲林創造就業機會留下年輕子弟,共同爲雲林的發展打拼,「農工並重、產業升級、產品加值」一直是縣政重點,利用在地農業優勢吸引廠商進駐,不僅有助雲林農業產業升級與加值,讓農民收入穩定,與產業、農民攜手共創多贏。因此,經濟部決議採1次開發270公頃,必須辦理第二階段環評,無異阻礙雲林縣發展的規劃時程,成爲雲林發展路途上的絆腳石。
爲加速因應臺商回臺投資,儘快解決廠商用地需求,經濟部應該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第一期擇定90公頃適當面積,縮短審議及開發時程,以期能2年內進行開發工程施工,讓廠商能進駐設廠,帶動雲林縣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同時符合中央「配合臺商回臺土地需求,中南部產業園區開發方案」的政策目標。
張麗善說,非常感謝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特地組團到雲林考察,雲林非常需要各界資源與中央法規的支持,期待在中央與地方、行政與立法部門,大家一起合作,翻轉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