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決議屬「建議性質」 政院可不理會
立法院人士指出,電價凍漲一案屬於決議案,不是法律、預算案,行政院若不執行也不用提覆議,直接不理會,立法院也沒轍。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電價於四月一日調漲,平均漲幅十一%,國民黨與民衆黨昨聯手通過「立法院決議」要求凍漲,但經濟部強調必須依法執行電價審議結果。立法院法制局人員指出,歷屆國會通過各式各樣決議案,依大法官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若立法院決議逾越或牴觸職權範圍,決議屬於「建議性質」,未有效力,只是展現民意、形成政治壓力的方式。
憲法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爲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人士指出,電價凍漲一案屬於決議案,不是法律、預算案,行政院若不執行也不用提覆議,直接不理會,立法院也沒轍。
立法院前法制局長羅智賢分析,美國國會也有決議案,必須在兩院通過、總統簽署下才變成法律,如果只有一院通過就只是聲明;立法院一般決議案僅有參考性質,爲立委反映最新民意給行政院考慮而已,若立委想實質改變電價,必須修「電業法」解套,否則決議案只有建議性質,沒有任何效力。
臺北大學公行系教授劉嘉薇認爲,經濟部的確是依照法律執行業務,立法機關所提的是政治上、民意上的壓力,希望不要漲電價,但因爲此提案不是修正電業法,不會構成約束力;不過,電價帶動的物價上漲,民衆非常有感,這次立法機關通過的提案是反映民意。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主任方凱弘說,電價凍漲案經立法院會表決通過,可以代表立法院對此重大政策(指電價調漲)想法,但基於行政、立法分立,須保留給行政部門在某些重大政策的決議空間,目前法律確也留給行政部門決定電價的權責。
文化大學政治系退休教授楊泰順表示,就國會政治角度而言,國會代表民意,行政院是執行單位,行政體系要尊重立法院決議,不能完全不理,按照憲政體制也必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