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原民會主委任命須開審查會 原民會:有違憲之虞
臺灣原民族羣共16族,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約百人,並未平均分配於16族,還有3族並無誕生任何民意代表。圖/原民會提供
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立委鄭天財、高金素梅提出的原民會組織法第3條及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要求原民會主委需經各縣市原民民意代表開審查會同意、並且由山地、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原民會表示,憲法第56條明文規定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此一修法與憲法規定有扞格之虞。張宏陸等多名立委質詢時則指出,此一修法對未產生民意代表的原民族羣更不公平。
現行原民會主委屬行政院長政治任命之性質,立委認爲若人選無地方基層官員或民代之歷練,將難以精確掌握原住民族需求,不利於事務推動及徹底解決原住民族之問題。提案修法明定原民會主委由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任命方式也改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召開審查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連任。
鄭天財說,此一修法可以舉薦更適任之人選出任,並落實原住民族自主及自決權。
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表示,憲法第56條明文規定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此一提案內容增加憲法明定行政院長人事任命權所無的限制,與憲法規定有扞格之虞。
鍾興華表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這是我國憲法基於責任政治原理所爲之制度性設計。憲法第53條所揭示之行政一體,其意旨亦在使所有行政院掌理之行政事務,因接受行政院院長之指揮監督,而得經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途徑,落實對人民負責之憲法要求。立委提案原民會主委任命,須經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同意,恐使國家對原住民族政策之責任有所錯置,違反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
張宏陸、黃捷等多名立委說,原民共16族,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約百人,並未平均分配於16族,還有3族並無誕生任何民意代表。假設此一修法通過,審查原民會主委的審查會將缺乏這3族的聲音,原民會主委人選甚至將集中於阿美族等誕生較多民意代表的族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