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重讀賴清德聲請的司法院釋字632號

立法院表決憲法法院人選,7位大法官提名人選皆未獲通過,形成憲法法庭人數不足,無法完全運作的困境。(本報資料照片)

約20年前,因監察委員任期行將屆滿,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向立法院提名次屆監察委員。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表決通過暫緩編列議程,直至當屆立法委員任滿。次屆立法委員於94年2月就職,總統復行諮請立法院依前次提名名單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仍幾度表決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

當時賴清德立委曾領銜向司法院聲請釋憲,請求解釋行使人事同意權是立法院的憲法義務,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已經逾越立法院自律權的範圍。司法院大法官遂做成釋字第632號解釋,以爲:一、監察院是國家憲法機關,爲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一環。

二、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系憲法保留的法定職位;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是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的職責。

三、《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是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設計,使總統享有監察院人事的主動形成權,再由立法院就提名人選予以審查,以爲制衡。

四、爲不使監察院的職權間斷,總統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諮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的正常運行。

五、立法院就總統所提監察院人事議案積極行使同意權,不論爲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即已履行憲法所定行使同意權的義務。

六、若因立法院爲不同意之決定,致監察院暫時無從行使職權者,總統仍應繼續提名適當人選,諮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積極行使同意權,此係總統與立法院的憲法上義務。

七、總統如消極不爲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的完整遭受破壞,自爲憲法所不許。

這幾點是聲請人賴清德立委獲得的迴應,大法官談的雖然是監察院,但若適用於司法院的人事任命程序,道理並無不同。將「監察院」換成「司法院」、「監察委員」換成「大法官」,也可完全適用。

去年年底立法院表決憲法法院人選,包括院長、副院長在內,7位大法官提名人選皆未獲通過,形成憲法法庭人數不足,無法完全運作的困境。此時若是重讀釋字第632解釋,應可得到幾點認識:

一、憲法法庭是國家憲法機關,爲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一環。

二、司法院正、副院長與大法官是憲法保留的法定職位;確保憲法法庭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是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的職責。

三、《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人事經由立法院同意任命,是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設計,由總統享有主動提名權,再由立法院就提名人選予以審查,以爲制衡。

四、總統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諮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憲法法庭正常運行。

五、立法院就總統所提監察院人事議案積極行使同意權,不論爲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即已履行憲法所定行使同意權的義務。

六、若因立法院爲不同意的決定,致憲法法庭暫時無從行使職權者,總統仍應繼續提名適當人選,立法院亦應積極行使同意權,此係總統與立法院的憲法上義務。

七、總統如消極不爲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憲法法庭不能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的完整遭受破壞,爲憲法所不許。

立法院有行使同意權的義務,但是沒有必須同意提名人選的義務。所謂制衡的道理,就在於提名人選不能只是提名者滿意,而應朝也能得到國會同意的方向思考。

去年立法院不同意提名人選之後,總統府方面表示要續提人選。這事需不需要先與立法院溝通呢?不久前總統邀請立法院院長會面時沒有提到此事,是不是錯失了一個機會?總統既有義務續行提名,身爲當年此則憲法解釋的聲請人,該不該重新體會一下解釋意旨呢?避免大法官受到偏袒政黨的質疑而影響其外觀的公正性,維持司法在憲政機關之間的中立性,不正是提名者應致力的方向嗎?

(作者爲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