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預立遺囑」4500萬全給長子!2姊妹出大招最後贏了
即使父親預立遺囑,兄弟姐妹也是會爲財產鬧翻。(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手心手背未必都是肉。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發生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所爲遺贈,致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請求自遺贈財產中扣減。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受遺贈人須財產移轉返還,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不必課徵贈與稅。
老伴過世多年的陳阿公有一子兩女,阿公死亡時遺留4,500萬元財產,且在生前就預立遺囑,要把全部財產遺贈長子一個人。
陳阿公的兩名女兒以「特留分受侵害」爲由,訴請扣減遺贈財產,經法院判決長子應將特留分部分返還其他繼承人。
由於陳阿公的3名子女應繼分各1/3,特留分爲應繼分之1/2即1/6(1/3×1/2),在2名女兒請求自遺贈財產中扣減後,長子自遺贈財產中各交付750萬元(4,500萬元×1/6)給2位姊妹,但這部分不必課徵贈與稅。
依財政部67年8月8日臺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民法應繼分規定的設置,是爲了解決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則取得遺產多寡未予限制,從而不生繼承人間相互爲贈與問題。
據此,被繼承人生前預立遺囑,死後將財產全部遺贈予某一繼承人,致其他繼承人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請求由遺贈財產中扣減時,原取得全部遺產繼承人須返還財產予其他繼承人的部分,仍屬遺產分割範疇,並不生繼承人間相互爲贈與問題。
但國稅局也提醒,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但繼承後再無償移轉仍涉有贈與情事,應依法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