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猥褻及性侵小五女兒3年 犯案110次要坐牢12年8月

狼父猥褻及性侵女兒110次 法官判囚12年8月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桃園一名男子從2018年起對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女兒撫摸胸部及私處,並強迫女兒替他口交,最高法院念及他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依強制猥褻罪共18罪各判刑7月,及強制性交罪92罪各判刑3年2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全案定讞。

男子在2018年、2019年11、12月間某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市楊梅區之住處,以徒手撫摸就讀國小的女兒胸部,2019年9月至20019年12月底某日晚間6時至7時許,以每週1次之頻率,在上址住處,徒手撫摸女兒私處外部,對猥褻行爲,共17次。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底某日晚間6時至7時許,他以每週1次之頻率,在住處先徒手撫摸女兒私處外部或胸部,再要求女兒以嘴巴爲其口交共92次。

一審及二審斥責他罔顧人倫綱紀,爲逞一己私慾而對被害人爲性交、猥褻之舉,對A女之身心造成無可磨滅之傷害,恐損及日後對正確兩性關係及家庭觀念之認知與觀感,所生危害甚鉅。

歷審念及他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共18罪)、3年2月(共92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他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