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緩懲罰」措施違反兒少利益 監院糾正臺北少觀所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
監委王美玉、葉大華指出,臺北少觀所近三年濫用「緩懲罰」措施,未依規定處理少年違規事件高達741件,調查發現各少觀所普遍存在「未積極連結外部資源」、「鑑別流於形式」、「法院借提及候送期間過長」等情,導致霸凌、鬥毆、搖房、性霸凌事件盛行,嚴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兒少最佳利益及成少分界原則,提案糾正臺北少觀所,並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桃園少觀所儘速檢討改善。
監委調查發現,臺北少觀所近三年濫用「緩懲罰」措施外,未依規定處理少年違規事件741件,雖稱「以教育取代處罰」,但未依規定落實輔導及整合外界資源,涉嫌美化違規數字。且部分案例涉及管教人員「大管小」、縱容「強凌弱」的偏差次文化,甚至涉嫌掩蓋被害少年遭圍毆成傷等情事,導致所內霸凌、鬥毆、搖房事件盛行,違反公政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揭示之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監委表示,桃園少觀所於109年5月發生未滿17歲的葉姓少年在舍房內,遭4人室友以極爲殘忍的手段凌虐及性霸凌,該事件雖系所方自行發現,並依規定進行調查、通報,但該所將初次觸法且身形瘦弱、性格內向的17歲少年,與4名年滿19歲法院借提寄押的矯正學校學生(其中1人爲年滿22歲觸犯殺人罪的成少犯)關押在同一舍房,亦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之成少分界原則。
監委強調,在監察院持續調查及各界呼籲下,立法院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明定少觀所應具有鑑別功能及相關人員應經專業訓練,法務部及司法院亦推動少觀所的改革措施,但經過本案調查,仍發現執行有所落差,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應儘速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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