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行訴訟 法官可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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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防杜濫行訴訟,司法院今天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明訂法院得對實質上爲濫訴行爲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以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且被告日費旅費委任律師費等,由濫訴的人負擔。

這次修法主要分爲爲程序簡化及個案濫訴防杜,簡化程序部分,包括修正送達代收人制度、擴大遠距視訊審理,及增加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類型

防止濫訴部分規定,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濫訴,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例如基於騷擾被告、法院,延滯或阻礙被告行使權利,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就可知所訴沒有依據但仍提出請求,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

此外,法院得對實質上爲濫訴行爲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以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被告的日費、旅費及律師費,爲訴訟費用之一部分,由濫訴原告負擔,法院必須在終局裁判時一併裁判及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