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祥蔚專欄》檢媒泄密 動機可議

北檢10日首度提訊在押的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其黃色囚服、深藍色短褲,雙手上銬。(資料照/陳君瑋攝)

柯文哲因京華城容積率一案遭到羈押,震撼各界,相關新聞持續發酵。最近有媒體記者指出,偵辦人員在柯文哲隨身碟發現excel檔,有一筆記載是「小沈1500沈慶京」,頓時引爆媒體高度關注,討論這是不是沈慶京提供1500萬給柯文哲的紀錄。

對於京華城一案,相信全臺灣民衆的觀點都一樣:有罪就罰,無罪不能冤枉。

到底有沒有隨身碟?隨身碟有沒有記載「小沈1500沈慶京」?1500又是什麼意思?坦白說,在沒有確切證據前難以推論。但讓人好奇的是,記者爲什麼會知道這項資訊?從新聞自由角度來看,挖掘新聞與報導是記者天職,這點無庸置疑。但怎麼獲得資訊,還是值得探討,因爲這涉及偵查不公開的重要原則。

所謂偵查不公開,指的是爲了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機關與被偵查者本來就立足不平等,尤其是如果遭到羈押,更難以爲自己的清白辯駁,所以爲避免未審先判而侵害人權,當然要落實偵查不公開。就此可知,偵查不公開是約束偵辦人員,而不是約束訴訟當事人或是新聞媒體。

如果記者是透過自己的管道獲知資訊而報導,自無不可,但如果是偵辦人員可以提供資訊,這就是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侵害人權之舉。

若是偵辦人員泄漏偵辦資訊給媒體,動機是什麼?最後審判的畢竟是法官,偵辦人員只要提供事證說服法官即可,何必在辦案過程泄漏資訊?難道是爲了辦案所需,要引出更多事證?就算這樣,也違反偵查不公開。又或者,是爲了維護媒體公關?又或是跟特定媒體人有深交,礙於人情壓力?因人情而違反偵查不公開辦法,也不太合理。

檢方先前因「三中案」偵辦前總統馬英九,就被質疑涉嫌泄密,當時很多媒體據以報導,內容極其聳動,直指馬前總統可能被定罪,原本特偵組偵結不起訴,後來地檢署重啓偵辦,法官仍判馬前總統無罪,證實當初的報導內容多有不實。

當時檢方偵辦馬前總統時,若沒有泄密給特定媒體,難道是媒體憑空亂寫?且偵辦人員爲何對疑似泄密毫不在意?若有泄密,又是爲了什麼?最怕的,就是有政治動機,刻意迎合特定政黨。

偵查不公開的初衷是保護人權,希望沒有偵辦人員會因爲政治目的,想先讓訴訟關係人的名譽受損,或是試圖藉由輿論影響法官的審判,進而泄漏資訊甚至是提供媒體不實資訊。而記者獲得資訊進行報導之前更要小心,彰顯新聞自由的同時,不要成爲侵害人權的工具。

(作者爲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