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素如條款」三讀通過 遭羈押被告律師有閱卷權

▲「賴素條例三讀通過。(圖/翻攝自資料照)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臺北市議員賴素如3年前因雙子星被控收賄遭聲押,她要閱卷遭駁後聲請釋憲。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草案,新增「賴素如條款」,未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並可抄錄、攝影,讓被告受正當程序保障。

賴素如涉嫌收賄遭羈押,其辯護律師要求閱卷遭拒,因而聲請釋憲,法官會議去年認定違憲。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草案,新增羈押強制辯護與閱卷機制,若無辯護人之被告遭到檢方聲押,法官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爲其辯護,且給予4個小時等候時間,但等候逾4小時律師未到,或被告表明不需律師者,不在此限。

同時,未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並可抄錄、攝影,讓被告受正當程序保障,但不得公開所獲知的證據資料。

立院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2個月內,對此召開公聽會,就其閱卷即使用範圍廣納意見,在10月底提出專案報告,並送修正條文至立院審查。同時,也增訂實施日期爲2018年1月1日。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表示,過去規定起訴後纔有閱卷權,但在羈押過程中,雖然被告有請律師,但因武器不對等,被告、律師都不知道檢察官聲請羈押的依據或理由,這次修法可保障被告權利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指出,現行制度下,被羈押沒有閱卷權,被羈押根本不知道爲何被押,所以每個人應享有資訊獲知權,因此因應大法官解釋,被告能獲知完整資訊,但也限制其串證的可能,所以立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做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