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劑零檢出無效 恐影響核食權限之爭

市議會因萊豬案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合憲,會後記者會由書記廳許辰舟廳長說明 (林偉信攝)

臺北市等5個議會,通過豬肉等肉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的乙型受體素,禁止所轄區域販售萊豬的自治條例,但被行政院函告無效,5議會質疑行政院侵害地方自治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3日判決,行政院函示,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的權限範圍,函示合憲,且萊劑安全容許量標準是中央立法事項。本件憲法判決將連帶影響核食來臺的中央與地方權限之爭。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說,政院欣慰判決結果也表達感謝,會繼續與地方政府合作,依國際標準與科學證據爲國人健康把關。國民黨則表達遺憾,指判決結果恐傷害地方自治的自主精神,也讓人民健康安全徒增風險,蔡政府反對地方政府保障人民食安是嚴重錯誤,會在人民心中留下紀錄。民進黨則說,臺灣人民在公投已表達支持公平互惠的國際貿易,期盼融入國際經貿,國民黨不要繼續製造社會爭端。

萊豬釋憲案經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桃園市議會也提出聲請,獲併案審理。臺北市等5議會主張,衛福部對進口萊豬的管理政策,沒有提出嚴格有信服力的風險評估,所訂安全容許量標準違反憲法對人民健康權保障。

憲法法庭審理後指出,就像同一火車上販售含牛、豬肉的相同食品,會因經過不同縣市而有能否合法販售的不同待遇或疑義,導致人民無所適從,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的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是中央立法事項。

5議會自訂的零檢出標準,不僅欠缺中央法律的授權,且顯然牴觸食安法及其法規命令,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的主管機關、行政院及衛福部,可依相關規定就各該自治法規,函告無效或不予覈定。

憲法法庭認爲,含萊劑肉品是食品也是商品,且爲中央許可進口的合法貨物,應受憲法保障,但5議會禁止含萊劑肉品的販售並定有罰則,完全阻絕萊豬進口商於各該地方的買賣等商業行爲,等於宣告含萊劑肉品是非法商品。

憲法法庭評議後,14位大法官認爲,行政院函告地方議會自治條例無效,沒有違憲。僅大法官蔡明誠提不同意見書,主張地方立法機關基於其所轄人民的食品安全維護,維持立法者所設較高標準,不宜解釋爲其與中央所定標準相互牴觸而無效。

蔡明誠直言,本案判決對於地方自治或地方立法權所畫下的界線,恐不利於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的良性發展,着實令人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