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交不算「性器接合」 小三堅稱沒愛愛躲過通姦罪
一名已婚的楊姓男子外遇簡姓女子,併到摩鐵發生關係,事情曝光後雙雙被楊妻控告通姦,不過小三強調《刑法》通姦罪規定的姦淫行爲,指的是「性器接合」,但是楊妻只能提出2人有口交的證據,因此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而楊男也因爲妻子撤告而沒事。
37歲的楊男煞到30歲簡女後,便在104年11月2日下午,帶對方上摩鐵,並在洗完澡後口交,並「進一步」發展,事後2人都被挨告通姦,不過楊男後來又獲得妻子原諒、撤告。
檢方調查時,簡女矢口否認有性交,堅稱只有到口交而已,而楊妻也提不出性交的證據,無法證明簡女與楊男有性器接合,至於楊男的供詞則因是否真實存有疑慮,不被採信,因此只好認定全案不構成《刑法》通姦罪要件,偵結予以簡女不起訴處分。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過去常有外遇事件最後因爲只有口交而獲判不構成通姦,但高雄地院曾在審理類似案件時,認定口交,也符合「性交」的特性,仍將出軌的2人依通姦罪判刑,不同法官有不同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