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水管破裂釀淹水毀損6車 法官判臺水免賠理由曝光

洪男認爲臺水公司的水管破裂導致淹水,淹壞6輛汽車,橋頭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爲證據不足,駁回洪男的求償。(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洪男主張2021年11月的臺灣自來水公司的水管破裂,導致岡山省道淹水並淹壞停放在路旁汽車檢驗廠、營業所前的6輛汽車,洪男向臺水公司七區處求償121萬8000元。臺水則認爲,淹水後已經派人儘速修復,且這只是部分地區積水。橋頭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爲洪男提出的證據不足,駁回洪男求償。可上訴。

洪男告臺水公司侵權,請求臺水對侵權行爲賠償。法院調查,洪男提出的照片無法看出臺水的水管破裂導致損壞6輛汽車,包含賓士與寶馬(BMW)等品牌汽車。雖然新汽車公會有函覆大崗山給水廠,洪男向公會提出汽車泡水,請求公會收購與鑑定,公會拒絕收購。但這無法證明汽車有經過泡水且公會同意賠償的情形。

臺水則提出,大崗山給水廠蔡姓技術士於2021年11月16日到場查看,現場水痕高度約50公分,小客車只有輪胎有泡水痕。之後蔡於2022年2月8日會同洪男勘查時,洪男只帶了4輛車的鑰匙,發現4輛車的水漬都已經幹掉了,其中3車地墊有髒污,其中1車的駕駛座座墊有污漬,無法判斷是否爲泡水導致毀損汽車。

對於洪男要求臺水公司賠償6車共120萬元,及委託汽車公會鑑定而支出的鑑價費用1萬8000元,計121萬8000元。橋頭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爲,洪男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汽車損壞是因淹水所致。且洪男聲請橋院到現場會勘汽車狀況,法官以爲,不能從現況去推斷是否爲泡水導致損壞,因此不必再會勘。

根據判決,洪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洪男要求臺水公司賠償並無理由,橋院駁回洪男求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