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管教 北市男冬夜把國中女兒趕出家門判拘役50日
一名男子獨自扶養念國中女兒,因課業管教問題,涉嫌於寒冬深夜將女兒趕出家門,並鎖門不讓她返家;士林地院日前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判處男子拘役50日。
判決指出,此名男子離婚後獨自扶養正在國中就讀的女兒,涉嫌於民國110年2月2日晚間10時許,男子於教導課業過程與女兒起口角,把女兒趕出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住所,並鎖上大門,結果女兒不得不在便利商店內獨自逗留整夜。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男子否認犯行,主張女兒自行離家並聯絡前妻,隔天上午他才前往警局報警,並未超越合理管教範疇。
合議庭認爲,根據女兒陳述及證據資料,認定男子行爲構成強制罪,且不符合民法中父母行使懲戒權的保護教養子女目的,也逾越懲戒權必要範圍。
合議庭進一步審酌,男子竟僅因管教子女課業而妨害女兒進入住處權益,導致女兒於寒冬深夜獨自在便利商店逗留長達8小時,所爲實有不該,且男子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取得女兒諒解,難認有悔改之意。
合議庭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判處男子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