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數位中介服務法」引反彈 TiEA、DMA、DEAT連署建請暫緩立法

臺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臺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臺灣數位平臺經濟協會(DEAT)三大數位產業協會共同連署6點聲明,呼籲包含:一、倉促立法有失明確性原則,應考量數位產業多元樣態之差異性;二、應評估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執法侵害言論自由;三、應以鼓勵數位產業發展精神爲主,法治監理爲輔;四、專責機構應維持獨立與公平性;五、應使境內外業者遵法一致;六、應兼顧數位治理與國家發展之平衡。《數位中介服務法》應以數位發展爲目的,並以此爲基礎,盼能再與產業、專家及學者多方研議,共同商榷以數位發展爲前提的執法可能性,因此建請暫緩立法上路。

TiEA表示,臺灣近年積極推動智慧國家方案,營造高競爭力、高創新性、高多樣性及中小企業轉型之數位經濟。《中介法》的設計需考量臺灣與歐盟兩者之社會文化與經濟體量級差異,並在數位網路產業的跨國性議題及法規治理上與業者充分溝通,盼能以數位產業發展精神爲主,法治監理爲輔,漸進式逐步推進與動態修正,才能持續開放創新,鼓勵臺灣新創與數位產業穩健發展,兼具網路治理與國家發展平衡,促進數位經濟與國際接軌。

DMA表示,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因對言論自由與網路發展可能造成的限制,歐盟委員會與會員國與仍處於研議階段,何時實施上路,後續執行成效,以及是否衍生司法訴訟案件,國際間仍保持高度關注,臺灣是否有必要在網路治理議題上超前立法、管制言論自由?還是應當依循國際網路世界多方參與、開放治理的精神價值,是臺灣主管機關、業界與使用者應該共同思考的議題。

DEAT表示,一部法案不僅難以同時規範電信、雲端、社羣媒體、影音、電商、數位內容等不同樣態與規模的業者,對於初起步的臺灣新創業者來說,更需步步爲營,深怕在非蓄意情況下誤觸法條而負擔高額罰鍰,將阻礙創新商業模式發展之可能。

臺灣連線(LINE)指出,目前草案文字過於簡略模糊,若單從名詞定義上理解,可以發現到草案試圖納入所有在臺灣提供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及各類型的產品。但事實上,就算是同一家業者的不同產品,其性質也可能差異甚大。建議主管機關納入規範應參酌各家業者的不同樣態進行更細部的區分與定義。

三大協會發起聯合聲明,提出六大訴求,盼政府充分理解社會需求,在兼具數位產業與國家發展下,明確釐清立法目的與相關具體認定定義,建請應暫緩立法,邀集業界與社會各方利益相關者進行充分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