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盤價如何產生?讓你深入理解集合競價

競價規則

股市的競價規則分爲兩種,一種叫做集合競價;另一種叫做連續競價。本文我們將會帶大家完全理解兩種競價規則。

集合競價的作用:產生股票的開盤價

深、滬證券交易所每個交易日9:15—9:25爲集合競價交易時間。

集合競價期間,電腦自動撮合系統只存儲每一筆申報而不撮合。至9:25時,電腦系統將根據已輸入的所有買賣申報按集合競價的規則產生一個開盤價。

按照新的交易規則:

9:15至9:25,即時行情顯示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

9:15至9:20可申報,可撤銷,9:20至9:25可申報,不可撤銷。

集合競價究竟如何產生開盤價的呢?

第一步:確定有效委託在有漲跌幅限制的情況下

有效委託是這樣確定的:根據該只證券上一交易日收盤價以及確定的漲跌幅度來計算當日的最高限價、最低限價。目前股票、基金的漲跌幅度爲10%,其中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爲5% 有效價格範圍就是該只證券最高限價、最低限價之間的所有價位。限價超出此範圍的委託爲無效委託,系統作自動撤單處理。

第二步:價格排序

所有買委託,按照委託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

所有賣委託,按委託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

第三步:按順序依次成交

依序逐筆將排在前面的買委託與賣委託配對成交,即按照“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條件不滿足爲止,即不存在限價高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買委託、或不存在限價低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賣委託。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如該只證券的成交量爲零,則將成交價位揭示爲開盤價、最近成交價、最高價、最低價,並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額;剩餘有效委託中,實際的最高叫買價揭示爲叫買揭示價,若最高叫買價不存在,則叫買揭示價揭示爲空;實際的最低叫賣價揭示爲叫賣揭示價,若最低叫賣價不存在,則叫賣揭示價揭示爲空。集合競價中的所有成交價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未能成交的委託,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說了這麼多,可能大家還只是有一個大概的瞭解。那麼下面我們舉一個簡單的案例,讓大傢俱體地瞭解一下集合競價是如何產生開盤價的。

【案例】

設股票A在開盤前分別有6筆買入委託和5筆賣出委託,根據價格優先的原則,按買入價格由高至低和賣出價格由低至高的順序將其分別排列如下:

按不高於申買價和不低於申賣價的原則,首先可成交第一筆,即3.80元買入委託和3.52元的賣出委託,若要同時符合申買者和申賣者的意願,其成交價格必須是在3.52元與3.80元之間,但具體價格要視以後的成交情況而定。這對委託成交後其它的委託排序如下: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於賣出委託的數量多於買入委託,按交易規則,序號1的買入委託2手全部成交,序號1的賣出委託還剩餘3手。

第二筆成交情況:序號2的買入委託價格爲不高於3.76元,數量爲6手。在賣出委託

中,序號1-3的委託的數量正好爲6手,其價格意願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價格在

3.60元-3.76元的範圍內,成交數量爲6手。應注意的是,第二筆成交價格的範圍是在第一筆成交價格的範圍之內,且區間要小一些。第二筆成交後剩下的委託情況爲:

第三筆成交情況:序號3的買入委託其價格要求不超過3.65元,而賣出委託序號4的委託價格符合要求,這樣序號3的買入委託與序號4的賣出委託就正好配對成交,其價格爲3.65元,因賣出委託數量大於買入委託,故序號4的賣出委託僅只成交了4手。第三筆成交後的委託情況如下:

完成以上三筆委託後,因最高買入價爲3.60元,而最低賣出價爲3.65,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再沒有相交部分,所以這一次的集合競價就已完成,最後一筆的成交價就爲集合競價的平均價格。剩下的其他委託將自動進入開盤後的連續競價。

在以上過程中,通過一次次配對,成交的價格範圍逐漸縮小,而成交的數量逐漸增大,直到最後確定一個具體的成交價格,並使成交量達到最大。在最後一筆配對中,如果買入價和賣出價不相等,其成交價就取兩者的平均。在這次的集合競價中,三筆委託共成交了12手,成交價格爲3.65元,按照規定,所有這次成交的委託無論是買入還是賣出,其成交價都定爲3.65元,交易所發佈的股票A的開盤價就爲3.65元,成交量12手。

當股票的申買價低而申賣價高而導致沒有股票成交時,上海股市就將其開盤價空缺,將連續競價後產生的第一筆價格作爲開盤價。而深圳股市對此卻另有規定:

若最高申買價高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就選取該價格爲開盤價;若最低申賣價低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就選取該價格爲開盤價;若最低申買價不高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最高申賣價不低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則選取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爲今日的開盤價。

什麼是連續競價呢?

連續競價的成交方式與集合競價有很大的區別,先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買價更高、賣價更低的優先;價格相同時則先進入系統的優先) 來排列買賣有效委託,它是在買入的最高價(買一)與賣出的最低價(賣一)的委託中,以“不高於買價,不低於賣價”的原則成交,一對一對地成交,其成交價爲:

(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爲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爲成交價格(在體現了“不高於買價,不低於賣價”的同時也體現了“時間優先”原則);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爲成交價格(在體現了“不高於買價,不低於賣價”的同時也體現了“時間優先”原則)。

由於集合競價是將一段時間內所有的委託一同成交,其價格不易受個別報價的影響,且能反映絕大多數交易者的買賣意願,產生的價格比較公道和合理,且可以防止操縱股價的行爲。深交所以前在股票交易中均採用集合競價的方法產生價格,其優點是每一次價格的產生都基本不會受偶然因素影響,即使股民的申報價格偏離較大或錯報,其成交價一般也不會偏離前一成交價太大,所以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變動比較平滑。而連續競價因爲是一對一撮合,產生的價格波動較大,股市行情的變化也容易大起大落,特別是當股民錯報委託價格時,交易系統會毫不留情地按照所報價格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