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拒檢撞警!副所長開槍打死女乘客無罪 警局:支持合法用槍
桃警全力支持員警合法用槍,保護民衆生命財產安全。(蔡依珍攝)
前桃園市八德警分局曾姓副所長2020年爲追緝酒駕、拒檢衝撞警車的車輛,連開5槍不慎打死後座楊女,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一、二審都認爲當時情況緊急,符合用槍時機,判決無罪,高院法官甚至直言別「事後諸葛」。八德警方尊重判決,重申全力支持員警合法用槍,保護民衆生命財產安全。曾警則低調婉拒迴應。
前八德派出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27日晚間值勤時,見吳男酒後駕車,不但不配合盤查,還衝撞警車,曾連開5槍,不料2槍射中後座楊姓女子左大腿、左小腿及左後背,緊急送醫仍傷重不治,曾警遭桃檢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透過彈道重建,認爲曾警都是向下射擊,目的是讓車輪喪失動力,且當時情況緊急,符合用槍時機,判決無罪。
檢方上訴,高院法官認爲,曾警除使用槍枝射擊吳車外,已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可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且射擊前,警方多次要求吳停車,並口頭警告不停車就要開槍,射擊時也儘量壓低射擊位置,避免傷及車內人員,實際施用強制力程度適當,合理使用槍械,難認有何過失。
高院指出,警械使用條例「合理使用槍械」,應以客觀合理標準當判斷依據,應身歷其境理性警察的觀點判斷,而非以「事後諸葛」的角度,尤其案發現場瞬息萬變,若要求警察一定要經縝密思考後才能決定用槍,或以事後結果評價警察使用槍械的合理性,警察將因擔心事後遭到究責而延誤用槍時機,甚至危害到警察人身安全;若要求警察消極執法,則無法立即防止危害,甚至可能威脅到第三人的安全,無法有效行使國家任務,判決曾警無罪。
八德警分局對此表示予以尊重,將持續協助同仁維護權益,並全力支持員警依法正確使用警械執行職務,保護民衆生命財產安全。曾警目前在八德升任所長,對此低調婉拒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