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聲請財產暫停移轉國有 全遭駁回
救國團聲請61筆不動產及16.3億元現金暫停移轉國有,遭駁回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救國團名下61筆土地建物及13.9億餘元爲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爲國有,另追徵2.4億餘元。救國團不服,聲請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6日認定,救國團即使本案勝訴,也可取回不動產及現金,裁定駁回救國團暫停移轉國有的聲請。救國團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法院通知,屆時再回應。
黨產會2018年8月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去年7月26日作成處分,救國團應在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天內,移轉61筆不動產、近14億的動產爲國有;另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的建物和土地,追徵2.4億元,金額共16億3507萬餘元 。
救國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在全案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暫停對救國團61筆不動產財產權的立即、直接剝奪,是爲了維持其現狀的使用及正常營運,避免發生難於回覆的損害,裁准此部分聲請。
但16億3507萬餘元移轉國有部分,將來救國團如果獲判勝訴而受有損害,也得以金錢賠償,駁回這部分停止執行的聲請,救國團及黨產會各自提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去年8月及9月,行政院及國發會分別開會決議,不當黨產的不動產在訴訟判決確定後纔會移交促轉基金,接續由國發會辦理移交國產署管理;對於救國團在本案訴訟確定前有更周全的保障,不會造成遭受難以回覆的損害。
至於16.3億元現金移轉國有部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依一般社會通念,並不是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救國團所稱將有難以回覆重大損害的情事,是其主觀且屬臆測的見解,因此逆轉,改裁定駁回救國團的全部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