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超標0.01遭罰3萬、扣照吊牌2年 他提告「這原因」勝訴
中市邱男去年5月開車遭後車追撞,經員警酒測值爲0.16mg/L,被罰3萬元、吊扣駕照及車牌、參加講習,邱提起行政訴訟。法官以測試器誤差值爲0.02 mg/L,邱通過酒駕狀態測試觀察,無酒醉行爲,警方及中市交通裁決處裁量怠惰違法,判決撤銷原處分。(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中市邱男去年開車遭後車追撞,酒測值0.16mg/L,僅在超標邊緣,被裁罰3萬元、吊扣駕照及車牌、參加講習;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以測試器誤差值爲0.02 mg/L,邱酒測值在裁量舉發範圍內,且他通過酒駕狀態等測試,無酒醉行爲,認定警方及中市交通裁決處裁量怠惰違法,而撤銷原處分,邱獲勝訴。
邱去年5月15日晚間6時48分開車行經大里區環河路一段,遭後車追撞發生車禍,經員警酒測,認定邱「酒後駕車,酒測值爲0.16mg/L」,予以舉發;臺中市交通裁決處去年7月24日裁罰3萬元、吊扣駕駛執照及汽車牌照各24個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酒駕行政罰爲酒測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0.15mg/L)以上等要件。邱認爲,他的酒測值僅在超標邊緣,裁處過苛,提起行政訴訟,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邱主張,酒測器檢測值應有誤差,他的酒測值僅超標0.01毫克,有可能在誤差值內,並未超標;他在事發前2天喝酒,不知仍有酒精殘留,並非故意酒駕;且車禍是遭後車追撞,與他酒駕無關。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邱未提出該酒測器有誤差值證據,酒測值應以酒測器實際測得數據爲準,不能因有法定誤差值就否定、推翻證據能力。
根據《道交處理細則》規定,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因考慮儀器誤差值,考量將實務執法容許誤差,納入勸導範圍;此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在2013年公告,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公差值爲每公升正負0.02毫克。
法官認定,吐氣酒精濃度標準值至加計「容許公差」後,在「每公升0.05毫克至0.07毫克」間範圍,執行交通稽查人員應調查酒駕行爲與交通事故是否有關連,裁量決定是否舉發。
法官認爲,邱的酒測值爲0.16mg/L,符合裁量不予舉發範圍,員警及裁決處並未說明邱的車禍過失責任,也未調查酒駕與車禍是否有關連,違背《道交處理細則》授予裁量規定,因怠惰裁量而違法。
此外,邱在酒駕狀態測試及觀察,並無語無倫等酒醉狀況,也通過走直線及繪製同心圓等測試,認定邱事發時並無酒醉、意識清楚,且車禍輕微,認定應不舉發較適當,原處分有瑕疵,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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