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又拿檳榔當擋箭牌 警察沒做到這幾點…法官撤罰了
王姓駕駛去年開車在臺中市東區三賢街出車禍,警方到場處理,以他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開罰,但他不服,辯稱曾跟警察說吃了可能含酒的檳榔,警察沒給他水漱口就測,影響酒測值。法官審理髮現,員警不僅沒依處理細則規定告知酒測程序,也沒給漱口及全程連續錄影,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撤銷原處分,免了3萬罰款。此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去年4月30日下午3點多,開小貨車行經三賢街倒車進洗車場時,擦撞洗車場屋頂。警方獲報到場處理,確認王男前晚喝了伏特加及多罐啤酒,未發現嚼食檳榔情形,對其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由於已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2款所定違規的標準,開單告發。
案經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規定,開罰3萬元、記違規點數5點,並要他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王男不服,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員警酒測程序有瑕疵,他說酒測前有吃檳榔,警員未提供礦泉水漱口,影響酒測值,裁決違法,要求撤銷原處分。
法官審理認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任何員警欲對駕駛人酒測時,均應依細則所定程序執行,尤其明文規定取締酒駕時應該全程連續錄影蒐證,避免酒測過程爭議難解,也能保障駕駛人同時兼顧道路交通安全公益目的,因此當王男主張已告知吃了含酒成分的類似物檳榔時,警員並未告知可在15分鐘後或可在漱口後再酒測,加上測得0.15剛好達處罰標準,若得以15分鐘後或漱口再測,所測數值可能就未達處罰標準,因此撤銷原處分。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警方實施酒測時,必須全程連線錄影蒐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