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聽投顧建議炒股虧57萬元,法院判了:投資者擔責30%!

(原標題:警示!聽投顧建議炒股虧57萬元,法院判了:投資者擔責30%!)

近日,江蘇高院發佈了《江蘇法院發佈金融審判十大案例(2021-2023)》。其中一個案例是,衛龍武訴北京中方信富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證券投資諮詢糾紛案。

衛龍武因聽信北京中方信富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下稱“中方信富公司”)投資建議,炒股虧損57.34萬元。衛龍武以中方信富公司存在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虛假宣傳等行爲,起訴其賠償虧損57.34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證券市場的交易公平以交易主體的理性判斷爲前提,本案判決亦體現對中小投資者的警示教育功能,對於盲目相信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虛假宣傳,意圖通過該方式獲得遠超理性投資的不當高額收益等有違證券市場公平交易原則的行爲,司法裁判認定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相應部分損失。最終,衛龍武自身承擔30%的責任。

聽信投資建議虧57.34萬元

中方信富公司具有證券投資諮詢資質。2020年7月,原告衛龍武通過“今日頭條”廣告推薦得知中方信富公司,向中方信富公司支付5800元購買薦股軟件,後支付36.8萬元諮詢服務費升級爲會員。

當年8月17日,中方信富公司向衛龍武郵寄《中方信富財務管理中心服務協議》《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風險揭示書》,衛龍武以協議內容並非雙方原來商量的全部內容爲由拒絕簽字。

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中方信富公司員工樑長元、王軍勇以“主力資金”內幕消息誘導衛龍武進行證券交易,明確建議衛龍武購買兩隻股票,並多次要求衛龍武按其指示操作,承諾衛龍武翻倍收益,最終衛龍武虧損57.34萬元。

自身承擔30%責任

隨後,衛龍武向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舉報中方信富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方信富公司退還衛龍武36.8萬元、5800元。

2021年3月11日,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在向衛龍武的書面答覆中認爲,中方信富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未完成風險揭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程序且未簽約即收費,提供投資顧問性質服務未簽署投資顧問協議,服務留痕不全等問題。衛龍武以中方信富公司違規行爲導致其損失爲由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中方信富公司賠償其損失57.34萬元及利息。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衛龍武的全部訴訟請求。

衛龍武上訴至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二審認爲,中方信富公司未履行風險提示義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程序,存在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虛假宣傳、代客戶作出交易決策等違反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定的欺詐投資者行爲,應賠償衛龍武因其侵權行爲所導致的損失。同時,衛龍武亦對自身損失的產生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中方信富公司對衛龍武的投資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方信富公司賠償衛龍武投資損失約40萬元。

有違公平交易原則

《案例》也說明了該案的典型意義。

《案例》稱,證券市場具有高風險屬性,依法規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投資建議服務,對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本案准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體現該法在修訂過程中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規範證券服務機構履職、加強投資者保護等理念,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爲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精神,明確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侵權責任的認定標準,以及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定,實施欺詐投資者行爲的法律後果,判決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賠償,提高其違法違規成本,督促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盡責歸位,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同時,證券市場的交易公平以交易主體的理性判斷爲前提,本案判決亦體現對中小投資者的警示教育功能,即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對於盲目相信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虛假宣傳,意圖通過該方式獲得遠超理性投資的不當高額收益等有違證券市場公平交易原則的行爲,司法裁判認定投資者應自行承擔相應部分損失。

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投資者均是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在增強資本市場活力、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提升資本市場功能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案例》稱,本案典型意義在於司法裁判較好地實現了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和責任劃分,充分彰顯了司法審判的引導示範功能。一方面規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投資建議服務,引導樹立客觀謹慎、忠實客戶的行業規範,壓實證券投資服務機構責任,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引導投資者強化理性投資觀念,增強風險意識,減少非理性投機行爲,從司法層面推動我國資本市場從投機型市場向投資型市場轉型,助力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2023年1月,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評選爲2022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