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緝毒搞烏龍 認錯人車開槍衝撞險釀人命判國賠
臺北地院
刑事局、北市警中山分局前年8月追查一起跨國毒品走私案、在新北市林口區誤認路過車輛是嫌犯座車,員警開車衝撞、擊窗,開槍打穿保險桿,並將車上2人壓制受傷,事後警方發現抓錯人,2人訴請國賠,臺北地院認定警方違反相關規定,判臺北市政府及中山警分局要賠2人車損及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33萬7000多元。可上訴。
2019年8月12日凌晨3時44分,楊姓男子開車載侯姓女子下班途中,行經新北市林口區文化北路2段與福林路口等紅燈,突遭3輛車輛攔車包圍,多名便衣員警未出示證件及表明身分,喝令2人「下車!」,楊以爲遇黑道尋仇,急忙開車駛離。
員警見狀自後方開槍,在楊車保險桿留下彈孔,另偵防車衝撞楊車,員警打破擋風玻璃,將車上2人拖下車壓制在地,致2人多處受傷,2人認爲警方值勤過程,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警械使用條例,提起國賠訴訟,楊請求內政部、刑事局、臺北市政府、中山警分局4機關賠償修車費、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105萬5107元;侯則請求賠償100萬2800元。
刑事局、中山分局4機關坑辯,楊車與嫌犯座車車型類似,當時員警有表明身分,因對方開車高速駛離,對員警及其他用路人造成急迫危險,員警纔會開槍及以車輛衝撞,並未違反規定。
但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後認定,員警下車準備盤查時,並未出示證件或表明身份,員警雖辯稱當時有高喊「警察!不要動!」,但因車內聲音較大,或未能完整收錄車輛周遭聲音,未聽到員警表明身分。
而且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楊自車輛停駛、發動到員警開槍過程頂多3秒,很難將車輛加速至高速狀態,且當時路上未見其他用路人,無法證明楊高速開車,將對員警及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認定員警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判北市府及中山分局要賠楊修車費3萬1786元,另中山分局要賠侯、楊2人醫藥費用及慰撫金各爲15萬2800元、15萬3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