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發酒瘋讓他感到十分恐懼 孩子不養酒空父結果出爐

經常發酒瘋讓他感到十分恐懼,孩子不願養酒空父,法官判準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遭到孩子指控,在他年幼時經常喝酒醉,酒後動輒摔擲破壞家中物品,讓他感到十分恐懼。父親還在他就讀幼稚園時離家在外居住,自他約6歲時起,就完全未盡扶養義務,不僅未曾探望也沒給扶養費用,全由母親獨立扶養長大,因此憤而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調查期日到庭,也沒有提出書狀陳述或答辯。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但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考量,阿國在孩子年幼時,正需父愛關懷支持的成長階段,不僅對孩子的生活未加以聞問,也沒有分擔扶養費用,全仰賴孩子的母親扶養照護,阿國並沒有擔負起身爲人父應盡之責任。

法官審酌,阿國無正當理由惡意不扶養聲孩子,並且無視孩子還在稚齡階段受扶養的需求,長期以來未盡到扶養義務,情節確屬重大。日前依法判決,孩子請求免除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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