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離岸風電3-1期依法行政、3-2期國產化鬆綁須符合三樣態

離岸風電示意圖。記者蔡維斌/攝影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3日公佈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2期國產化「不可歸責」三樣態,包括:國內產製品質經輔導改善仍無法達標者、國內產製數量或交貨期無法配合併網期程者、以及國內產製產品之交貨條件(包括採購價格在內)不合理者。只要是上述三種樣態,爲拚如期併網,得標開發商可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免適用相關國產化規定。

經濟部長郭智輝9月23日大動作約見離岸風電3-1期、3-2期開發商,釋出只要如期併網,國產化有望大鬆綁的訊息、並將不可歸責事由明確化;此舉,一度引發沃旭及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大反彈。

經濟部產發署3日晚間發出新聞稿說明,3-1期因已籤行政契約,國產化政策不變;但針對3-2期,若有涉及不可歸責開發商的事由,開發商可提出產業關聯方案變更之申請,經濟部將朝「通案原則、個案審查」方式處理。

產發署表示,有關3.2「通案原則、個案審查」不可歸責事由有三種樣態,一是國內產製之品質經輔導改善仍無法達標者;二是國內產製之數量或交貨期無法配合併網期程者;三是國內產製產品之交貨條件(包括採購價格在內)不合理者。3-2期開發商可以依程序提出申請變更國產化。產發署2日也一併公佈產業關聯方案申請變更之審查要件及程序。

經濟部表示,爲達成2030年臺灣製造產品出口的綠電比例可達40%的政策目標,離岸風場如期併網更顯重要。針對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的國產化政策方向,經濟部基於臺歐盟諮商的協議方向,以及國內風場如期建置的前提下,就不同時期的規則採行不同作法。

針對3-1期,經濟部表示,就3-1期並非臺歐盟諮商範疇,且各開發商已與經濟部簽署行政契約,經濟部依法行政,相關政策並未改變,產業關聯政策應依行政契約規定繼續執行,若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的樣態,業者可循原有機制主張其權益。

針對3-2期,經濟部表示,已進行公開招標,選商規則及產業關聯政策不變,但若有涉及不可歸責開發商的事由,開發商可提出產業關聯方案變更之申請,經濟部將朝「通案原則、個案審查」方式辦理,在符合如期併網的必要前提下,訂定更明確的不可歸責認定樣態,加速產業關聯方案的變更審查。

針對3-3期,經濟部表示,國產化將朝開放的大方向考量。透過國內練兵經驗,輔導國內供應鏈提升能力,以國內產業在產能、品質與價格面向上,具備國際競爭力爲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