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廈事件 司法最後防線

日前金廈海域發生執法糾紛,造成陸船翻覆、兩名漁民死亡,至今兩岸談判仍在進行,尚無具體結論,但國臺辦已因此宣告金廈海域「不存在禁止、限制水域」,海警局亦於金廈海域展開常態化執法巡查行動,並有一艘金門觀光遊輪遭福建海警強行登船臨檢。

此後會否如中國民航局片面取消M503航線自北向南飛行偏置,導致衝突升溫猶未可知,但我行政部門於第一時間未能完整據實說明,已失去妥善處理先機。惟此事亦屬司法案件,偵審機關能否堅守法治原則,已成維護公平正義,乃至檢驗我民主憲政的重要防線。

對陸船翻覆事件,海巡署從最初隻字未提有碰撞情事,到後來承認有「船身多次接觸」及確實誤報船隻翻覆時間點。對於未能依規定按SOP,使人員執勤時隨時進行蒐證、保全相關事證,竟稱此爲密錄器採購不足所致。種種說法啓人疑竇,真相難明,已斲傷其公信力。

由於尚有刑事調查及其可能衍生的國賠程序,相較行政部門讓人搖頭,司法能否恪守職權值得關注。二○一八年,一位中國籍青年來臺騎單車環島,於高雄市路竹區因路燈漏電遭電擊死亡,但市府卻拒絕賠償,其雙親因此跨海提起國賠訴訟,並獲得勝訴判決。地院判決理由指出現行國賠法第十五條的互惠原則規定,限制外國人請求國賠有違兩公約,且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應可適用國賠法,復經事實調查高雄市府確有過失,而判準原告部分請求。

判決書更直言,該名青年因路燈管理不善而客死異鄉,但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推卸責任,導致原告飽受喪子之痛,尚需付出大量勞費索討公道,倘相同情形發生在高雄市民身上,市政府豈敢推拖賠償?

法律固有其艱澀之處,但總不脫人情義理。相對政治屬性較強的行政、立法權,爲了主導民意,面對爭議事件常不惜隱匿、硬拗,甚至訴諸意識形態,以愛國之名遂行私利,司法權於是被寄予厚望,被稱爲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權之所以能與行政、立法相制衡,憑藉的即是能貫徹法治國等民主憲政原則,以保護國民免於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且在人權領域伸張其普世性。

捍衛法治國、守護人權,本是所有政府部門的職責。本次喪命的漁工,正是監察院長期關注、屢屢提出糾正案,並有人權會作成專案報告的對象。如今對於海巡署的諸多缺失理應展開調查,惟迄今尚未見其有公開表示。因此作爲抗多數決的司法部門,毋寧應以憲法定錨,使臺灣在民主、憲政及人權的實踐上持續深化。尤其在兩岸持續緊張的當下,應扮演關鍵角色,避免情勢朝非理性乃至惡的方向發展。

筆者曾在香港的大學校園目擊學生張貼的海報,標題「大陸工人也是人」至今仍歷歷在目。惟在「反送中」運動後,要再主張這類跨境聲援想必相當艱難,這也凸顯政治對抗所形塑出來的敵意螺旋里,被犧牲的往往是弱勢者,以及彼此之間的善意連結。

法治國就是要監督權力、保護人民,也是每個民主憲政國家的基石;要檢驗一個政權是否愛國,就看它是否能夠捍衛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