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股東干政金管會嚴懲
大股東干政修法重點
金融大股東不當干政,金管會出重手!銀行局長莊琇媛27日預告金控法、銀行法修正案,將大股東不當干政、持股申報虛僞不實或隱匿入法重懲,包括對大股東本人可處最高5,000萬元罰鍰、限制持股的表決權行使、限制大股東直接或間接當選董事、甚至解除董事職位,情節嚴重者可限期處份持股。
莊琇媛說,將來會以個案方式認定,最嚴重甚至會要求處份家族對金融機構的持股。等於是解除金融大股東身份。
此外,金控或銀行負責人被停職者一年內、或被撤職五年內不得再任金控、銀行、信合社及金控下所有子公司的任何職務,就算在金管會開罰前先辭職,金管會還是可以再處份「解職」,即多出五年限制,草案將先預告60天,收集各界意見,最快9月底可送立法院審議,拚明年上路。
莊琇媛指出,過去日常監理及金檢時發現,大股東未確實申報實質受益人,或召開會議討論經營議題,或金控人員將財業務資訊請示大股東等各種干政情形,現行法規只能對「現任在職的人」解除職務,無法對這些有控制能力的負責人「究責」。
修法後,金管會可對實質大股東祭出罰鍰、限制表決權、限制其持股直接或間接當選董事、暫停或解任其董事或法人代表的資格、限期處份持股等五大措施,且金管會有吹哨者制度,並有檢舉獎金,最高可拿到400萬元,鼓勵內部員工檢舉大股東干政行爲。
之前日盛金控大股東香港商CTL持股未確實申報,金管會當時只能對日盛金處1,200萬元罰鍰,出現「只能罰公司、大股東卻沒事」的窘境,金管會坦言監理措施明顯不足。
這次增訂金控法以及銀行法,針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的股東持股申報若有「虛僞不實或隱匿」,過去僅能限期該股東就未申報部分處分、裁罰被投資公司,未來除裁罰隱匿申報的大股東本人外、持股超過5%部分限制表決權或限期處分,限制、解除或停職指派的法人董事。
同時增訂大股東不當干預經營的監理措施。從目前只能懲處公司,進一步懲處到大股東本人。包括最重對大股東本人開罰5,000萬元、限制表決權或指派法人董事、解除或停職該股東法人董事,經處分後仍未改善,得限期處分持股,且不止大股東名下持股,若大股東具影響力的包括家族企業、投資公司、基金會等,亦可個案認定要求出脫股票。